上證報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監事長潘學先今年向大會提交《關於將系統性風險防範納入證券法修改的建議》。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下一步證券法修改中,研究論證增補有關系統性風險防範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制度基礎。
潘學先表示,建議增補有關系統性風險防範制度的主要理由是:現行證券法未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納入“視野”;股市異常波動給系統性風險防範提出了“立法”需求;同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防控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提出了要求;境外有關系統性風險防範立法也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參考。
潘學先對證券法納入防範系統性風險內容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建議:一是關於系統性風險防範的監管目標和職責。建議參考國際證監會組織和境外市場做法,將“減少系統性風險”列為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目標之一,並進一步將監測、防範和處置系統性風險列入監管機構的基本職責。
二是關於系統性風險防範的監管資訊共用和協作機制。建議證券法建立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不同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同時就系統性風險防範建立協調合作機制。
三是關於系統性風險防範的處置措施。建議證券法就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臨時性措施作出授權,如允許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體的股份減持、暫停某些證券業務等,便於監管機構及時、快速、果斷地對系統性風險作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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