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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證券法修訂更多體現四方面內容

中国证券网
2017-03-1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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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9日下午召開記者見面會,就證券法二審稿中將體現的內容、對二審的建議、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改革等提出自己的看法。

  
吳曉靈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也是證券法修訂草案起草領導小組的組長。

  
證券法二審稿:

  
四方面內容將有更多進步

  
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介紹,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在2015年4月初審,距今已近兩年。

  
吳曉靈指出,基本交易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等四方面內容,將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有更多表述、更多進步。

  
其一,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完善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退市等制度;其二,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制度空間,為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股本融資提供管道;其三,更好地進行投資者保護,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增強,投資者利益損失補償、法律救濟管道、行政救濟管道等內容增加;其四,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資本市場最核心的就是資訊真實、全面地披露,對於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市場操縱等將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監管當局的稽查手段,嚴肅市場紀律。

  
她說,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如何正視註冊制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一審稿曾對註冊制有過明確的表述,但是2015年股市出現異常波動,註冊制實施推遲。

  
“對於註冊制能否在二審稿中寫上以及怎樣寫,我沒有把握。”吳曉靈指出,市場不必把註冊制看得那麼可怕,無論核准制還是註冊制,主要是讓上市公司全面準確及時披露資訊,仲介機構對資訊的真實性全面負責。在此基礎上,到底是監管當局控制發行節奏還是交給市場做,這是核准制和註冊制唯一的差別。

  
吳曉靈還說,證券法修訂還需要考慮是否將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通過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和2016年杠杆收購中的亂象,我認為拓展證券範圍,把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更有迫切性。”她說。

  
在她看來,一審稿中的缺陷之一就是證券定義中沒有納入集合投資計畫。她舉例,2015年場外配資和2016年寶能系用9個資管計畫嵌套進行股權收購,都反映出目前我國資管市場上的分割、標準不一所帶來的危害。

  
“我認為,在證券法修訂中,如果大家對於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能夠在統一法律關係上前進一步,那麼證券範圍應該在證券法中給予拓展;如果證券範圍給予拓展,那麼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該在證券法中給予更好的體現。”吳曉靈說。

  
建言公司治理:

  
可研究AB股、反收購條款

  
去年資本市場發生了多起杠杆收購事件,這反映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過程中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問題。

  
吳曉靈點評了寶萬事件:“萬科之所以成為被收購的對象,除了股價低估、有增值空間之外,股權分散也使公司難以抵禦其他公司敵意收購,也是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缺憾”。

  
她認為,我們在肯定杠杆收購在經濟結構調整、收購兼併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從制度上研究如何有效保護企業創始人、優秀團隊對企業的控制權,保證企業按照長期經營方針去經營,而非著眼於短期股價波動。

  
“應該說,收購兼併對於企業有重新整合資源、提高企業價值的積極方面,但是如果收購方沒有尊重企業文化,不能與被收購方形成良性互動,也有可能使企業遭受損害。”吳曉靈建議,一方面可探討建立AB股制度,即雙重股權制度,不同股票的投票權重不一樣;另一方面,在公司章程中允許設立反收購條款。

  
吳曉靈坦陳,上述問題、建議“離證券法修訂較為遙遠,難度更大,但是證券法修訂還有二審、三審,如果市場共識多,這也不是不可以考慮的問題”。

  
她還表示,除要保護公司創始人、優秀團隊的投票權外,對於中小股東的權利問題也需要關注。國外有表決權信託制度,可以把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收集起來,委託給專業人士投票,這個制度也值得研究。

  
監管體制改革:

  
關鍵要形成功能監管理念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穩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吳曉靈表示,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對應於綜合經營的應該是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吳曉靈指出,金融機構儘管有很多業務相互滲透,但是金融業務的本質不會因為相互滲透而改變。例如,銀行主要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創造信用貨幣;證券機構需要搭建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橋樑,要保證資訊的真實全面;保險公司基於大數法則進行經濟補償;信託本身是一種法律關係,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投資者需要承擔風險、享受收益。

  
“不管哪個機構經營了銀、證、保、信業務,都要按照業務的規則來進行監管。”吳曉靈表示,一個機構如果做了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應該按照業務的本質接受監管。

  
過去我國的金融監管以機構監管為主,監管當局對於經營機構的設立、撤銷、審慎經營等進行管理。吳曉靈指出,在綜合經營的大形勢下,這種監管形式需要改變,更應該強化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走向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

  
吳曉靈解釋說,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是指“儘管機構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要是做了我功能監管的事情,需要來我這邊領取業務牌照”。目前我國已經有業務牌照式管理的基礎,比如銀行要銷售保險和基金,需要去保監會獲取保險銷售牌照、去證監會獲取基金銷售牌照。

  
“監管體制改革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並,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並到央行去,而是要看監管的基本理念。”吳曉靈強調,只要能夠更好地建立穩定的金融風險防範框架,更好地讓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相結合,更好地形成貨幣政策調控體系,什麼樣的監管體制都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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