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廣東省住建廳公佈《關於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共有產權住房是近年來我國在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方面最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創新品種。3個月前,廣東省住建廳印發《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提出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試點時限為1年。
在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展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四條基本原則,即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規劃建設管理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堅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結合實際開展差別化探索,提升政策的針對性與精准性;堅持產權清晰、定向轉讓,供應對象產權份額為實際出資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轉讓對象限定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堅持規劃運營、進退有序,建立健全准入、使用與退出機制。
根據《徵求意見稿》,共有產權住房應以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並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
廣東省住建廳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由供應主體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在配售前按照“一房一價”進行評估,並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向社會公開。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價格占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等供應主體的產權份額。
在產權轉讓上,《徵求意見稿》提出,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10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一次性增購代持機構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等方式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的,承購人應向政府補交土地價款。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轉讓。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承購人增購或轉讓價格,應由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增購或轉讓產權份額前進行評估,隨行就市,並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此外,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在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後,可依法將所持的產權份額用於抵押。
《徵求意見稿》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援承擔共有產權住房專案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
建設單位可將符合條件的在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籌集管道主要包括六種:一是政府自行組織集中新建;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新建;三是通過“競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建;四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盤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徑籌集。
共有產權住房是近年來我國在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方面最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創新品種。3個月前,廣東省住建廳印發《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提出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試點時限為1年。
在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展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四條基本原則,即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規劃建設管理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堅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結合實際開展差別化探索,提升政策的針對性與精准性;堅持產權清晰、定向轉讓,供應對象產權份額為實際出資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轉讓對象限定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堅持規劃運營、進退有序,建立健全准入、使用與退出機制。
根據《徵求意見稿》,共有產權住房應以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並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
廣東省住建廳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由供應主體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在配售前按照“一房一價”進行評估,並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向社會公開。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價格占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等供應主體的產權份額。
在產權轉讓上,《徵求意見稿》提出,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10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一次性增購代持機構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等方式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的,承購人應向政府補交土地價款。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轉讓。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承購人增購或轉讓價格,應由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增購或轉讓產權份額前進行評估,隨行就市,並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此外,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在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後,可依法將所持的產權份額用於抵押。
《徵求意見稿》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援承擔共有產權住房專案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融資。
建設單位可將符合條件的在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籌集管道主要包括六種:一是政府自行組織集中新建;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新建;三是通過“競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建;四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盤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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