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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協會重申私募基金100萬元起賣

北京
2015-12-1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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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協會16日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 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應是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意見稿規定了私募基金九條禁止的推介行為,包括:變相公開推介;推介材料存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誇大所推介的基金;登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惡意貶低同行;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據基金業協會統計,截至11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143件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中國基金業協會表示,當前違法違規私募屢禁不止,其原因有私募行業規則體系不健全;私募機構對現有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充分;投資者教育不到位等。制定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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