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晚間,“15五洋債”及“15五洋02”兩隻小公募債券的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發佈公告。公告指出,“15五洋債”回售部分債券本金和第二年利息的兌付日和付息日為2017年8月14日,截至8月14日,發行人五洋建設未能完成相應回售資金、付息資金的發放,構成違約。
而根據“15五洋02”《募集說明書》,兩隻債券之間存在交叉違約和加速清償條款,“15五洋債”的實質性違約也導致了“15五洋02”構成違約。
怪像連連 五洋債終違約
對於兩隻五洋債的投資者來說,債券最終實質性違約可能並不出乎意料。自2016年初,五洋建設各類債券資訊披露及兌付工作就出現種種怪像。
此次違約債券的發行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註冊資本37,660.00萬元,註冊地址為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市,主營業務主要為建築施工,擁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並擁有多項一級、二級資質。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陳志樟。
五洋建設於2015年8月與9月公開發行了兩隻小公募債券(證券簡稱“15五洋債”、“15五洋02”)並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合計發行金額13.6億元。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15五洋債”可於8月14日選擇進行回售。根據此前進行的“15五洋債”回售登記,最終回售申報量為7.989億元,占發行總額的99.86%。
2016年4月,由於五洋建設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募集說明書中未決訴訟披露不完整的問題,上交所對其採取了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儘管上交所反復督促,但五洋建設至今仍未披露2016年年報,2017年至今的財務資料更再無透露。無論是債券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還是債券持有人,都陷入了對企業資產狀況茫然無知的窘境。
種種令人不安的跡象令絕大多數投資者選擇要求“15五洋債”於8月14日進行回售,而五洋建設則最終沒有能夠履約。
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各管道瞭解到五洋建設2016年1至11月份報表資料簡單情況來看,其總資產和淨資產穩定增加,資產端重要科目沒有大額變動,負債端銀行借款確實有所減少,總體來看發行人當時沒有出現資信情況快速惡化的明顯跡象。
有資深業內人士表示,五洋債募集之初就提出債券募集資金主要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由於銀行信貸普遍具有足額抵押,在極端情況下清償順序優於信用債。但從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態勢來看,直接融資比重不斷提高,從長遠考慮,各方應切實保護好信用債投資者合法權益,以便未來能夠更好地發揮直接融資工具作用。
後續處置路徑亟待持有人達成共識
實質性違約已成事實,違約債券的後續處置成為最受關注的問題。據上證報記者瞭解,由於種種原因,目前投資者對後續處置路徑尚未形成充分共識,而這有可能會影響投資者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已經制定了債券違約後推進司法處置工作的具體方案。
簡要來看,德邦證券擬於8月底召開“15五洋債”、“15五洋02”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尋求獲得債券持有人授權德邦證券代表全體債券持有人申請仲裁以及申請或參與發行人破產。
值得注意的是,鑒於五洋建設2016年年報遲遲未見披露,德邦證券曾於今年6月23日召開“15五洋債”、“15五洋02”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但關於給予德邦證券採取相關行動的授權的議案在會上未獲得通過。
據瞭解,當時相關議案未獲通過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議案本身對“相關行動”並未作出明確界定,更重要的是當時投資者對應該如何行動才能保障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沒有達成共識。
一位元債券業務資深人士告訴記者,如果債券持有人會議未能通過授權議案,債券受託管理人就無法代理全體持有人採取一致行動。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有投資者,尤其是對司法流程更為熟悉的機構投資者個別申請仲裁並獲得支持,就有可能在其他未申請仲裁的投資者之前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獲得一定償還。在發行人最終能夠全額償還債券可能性較低的背景下,出現這樣的情形顯然對未申請仲裁的投資者不利。
據統計,“15五洋債”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比49.09%,機構投資者占比50.91%。“15五洋02”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比57.68%,機構投資者占比42.32%。
有鑑於此,德邦證券在今年8月底前將接受投資者提交書面委託授權書,單獨授權德邦證券採取法律行動。
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安排的主要目的是為防止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授權議案未獲通過,有意願採取司法救濟方式追索債權的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無法及時得到保護。如果債券持有人會議未給予德邦證券授權,則德邦證券將代表單獨給予德邦證券授權的債券持有人申請仲裁。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債券持有人也可以自行採取法律救濟方式維權。例如,根據《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募集說明書等約定,自行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財產保全,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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