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仲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仲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仲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仲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層面,有關要求散見於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並鞏固近年來亂象治理成果,落實保險仲介市場改革,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勵推動變革創新、強化機構自我管控、加強監督管理等工作任務,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檔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是加強分支機搆管控。為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搆,列明瞭設立分支機搆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
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資訊系統中登記相關資訊;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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