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政府網站獲悉,上海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決定規範和調整上海市房地產交易手續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2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通知全文如下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註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36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決定規範和調整本市房地產交易手續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範圍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有關規定,屬於房地產買賣、交換或者抵債的,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繳納交易手續費;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的無需繳納交易手續費。
二、收費標準和物件
1、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2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2、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非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9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非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18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非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18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非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18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三、其他事項
1、在建工程轉讓,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房屋類型,分別按照上述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的新建房屋買賣收費標準繳納相應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2、收費單位應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物件等,接受社會監督。
3、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時應使用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4、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徵收和管理部門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本市房地產轉讓的交易手續費收取範圍、標準問題的通知》(滬價房﹝1997﹞314號、滬財綜﹝1997﹞53號)、《關於本市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價商﹝2002﹞12號、滬財預﹝2002﹞15號)同時廢止。《關於公佈2014年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事項的通知》(滬財預﹝2014﹞155號)和《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註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滬價費〔2015〕15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通知指出,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2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通知全文如下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註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36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決定規範和調整本市房地產交易手續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範圍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有關規定,屬於房地產買賣、交換或者抵債的,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繳納交易手續費;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的無需繳納交易手續費。
二、收費標準和物件
1、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2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4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2、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續費:按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收取,每宗交易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其中,新建非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9元,由轉讓方承擔;存量非居住房屋買賣每平方米18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非居住房屋交換每平方米18元,由支付差價方按差額面積繳納。非居住房屋抵債每平方米18元,交易雙方各承擔50%。
三、其他事項
1、在建工程轉讓,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房屋類型,分別按照上述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的新建房屋買賣收費標準繳納相應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2、收費單位應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物件等,接受社會監督。
3、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時應使用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4、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徵收和管理部門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本市房地產轉讓的交易手續費收取範圍、標準問題的通知》(滬價房﹝1997﹞314號、滬財綜﹝1997﹞53號)、《關於本市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價商﹝2002﹞12號、滬財預﹝2002﹞15號)同時廢止。《關於公佈2014年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事項的通知》(滬財預﹝2014﹞155號)和《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註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滬價費〔2015〕15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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