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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電影《我不是藥神》冤情再現?湖北“藥神”涉嫌銷售假藥罪,買藥人求情

新华网
2019-04-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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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購藥品中除治療癌症一類的仿製藥外,還有精神類藥物和“偉哥”;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因代購未經批准進口的印度藥品,29歲的劉福應涉嫌銷售假藥罪,被江蘇昆山警方抓捕。

  劉福應是湖北省黃岡市麻城市人,他因本身患有乙肝而接觸到印度仿製藥。在此過程中,劉福應發現印度上市了一款新藥“索菲布韋”,可以治癒丙肝,價格比正版藥便宜很多。劉福應的家人說,劉福應逐漸萌生從印度代購藥物的想法。

  2017年,劉福應前往印度待了一個月,回國後開始通過網店代購印度藥物。因經歷和電影《我不是藥神》相似,2018年電影熱播時,劉福應和妻子說,他很糾結,想要放棄,“但是一直有患者家屬找他買藥,本來準備到年後就不做了。”

  2018年12月26日,劉福應被昆山警方抓捕。劉福應的辯護律師周小羊表示,警方調查發現,劉福應所銷售的藥品有三類,除治療癌症一類的仿製藥外,還有精神類藥物和偉哥,且涉案案值較大。“他(劉福應)本人和我說,他代購的藥物中抗癌藥占絕大多數。”

  負責批捕此案的檢察官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案件目前處於批捕階段,還沒有移送檢察院,“他涉及的藥品比較多,各種各樣的藥物都有。”關於涉案藥品中的抗癌藥部分,檢察官表示,會關注到這部分,並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周小羊表示,嚴厲打擊假藥之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但這導致類似《我不是藥神》原型案例陸勇案屢屢發生也值得反思。他建議最高法以量刑指導意見的形式,或者最高法、最高檢以批復的形式對類似藥品刑事案件進行從寬指導和調整,防止一刀切,適時修改《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和假藥的定義作相應調整。

  涉嫌銷售假藥

  3月20日,湖北黃岡市麻城市下起小雨,29歲的曾銘(化名)牽著2歲的兒子,等待4歲的大女兒放學。自從丈夫劉福應出事後,她獨自帶著兩個孩子生活。每當孩子問起爸爸時,她安撫著,“爸爸出差了。”

  此時距離劉福應被抓,已經有84天。曾銘說,2018年12月26日下午,黃岡當地一名員警領著幾名江蘇昆山的便衣民警突然敲門,進屋搜查,隨後將丈夫劉福應帶走,同時帶走的還有丈夫的電腦和手機。“員警對我丈夫說,家裡有小孩,我們就不給你戴銬了。”

  劉福應涉嫌的罪名,是銷售假藥罪。

  “我們之前也知道,劉福應在網上給他人代購印度藥物,以及各類印度物品,被抓前,他已經打算年後就不做了,所以囤了一批印度藥物,準備賣給病人做個過渡,好有時間去尋找其他代購。沒想到年前就被抓了。”劉福應的母親毛友珍在電話裡說道。

  曾銘回憶,丈夫最初接觸到印度藥,是因為他患有乙肝,這給他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很多影響,也時常會感到自卑。他通過QQ群搜索“乙肝病友群”,並在病友的推薦下,開始吃印度的乙肝藥,相較於國內的600元每月,印度藥只需要100元每月,也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

  為了治療乙肝,劉福應經常在網上查找資料,發現印度上市了一款新藥“索菲布韋”,宣稱幾乎百分百治癒丙肝,服用“索菲布韋”一個療程三個月,需要2600元左右,而正版藥一個療程大約需要十幾萬美元,且這種藥在國內未上市。

  “乙肝無法完全治癒,需要服藥和定期檢查。這個資訊給了他希望,他持續關注印度藥,期待印度有一天也會上市治癒乙肝的藥物。”曾銘介紹,2017年,劉福應辦了旅遊簽證,獨自前往印度一個月的時間,找到當地的藥品市場。

  接近劉福應的人士稱,劉福應此前在廣州的一家空調廠做品質檢測工作,每個月的工資三四千元。2014年,他和曾銘結婚,先後生下兩個孩子,相差不過兩歲。“當時他的工資不足以支撐兩個孩子的奶粉錢和撫養費,每個月還有2000元的房貸。”

  印度的藥品市場給劉福應留下很深的印象。上述知情者稱,“那裡就像是一個菜市場,世界各地的人都在這裡買藥,每天人都很多,當地人也在藥店門口排著隊,他找了一家正規的藥店,查看了資質,同時可以出具正規發票。”

  回國後,劉福應在淘寶開了兩家網店,設置的關鍵字是“印度代購”,是買家提出需要代購的物品後,他再詢問印度的代理商,通過快遞將貨物從印度發往國內,他通常也會存儲一部分比較常用的印度藥物,根據患者需要,快遞發給買家。

  在武漢,劉福應租了一間10平米的小房間,用於存貯部分印度藥物。2018年7月底,劉福應找到自己的表哥毛成峰,以每月2000元的報酬,讓他兼職幫著把藥品快遞給客戶。

  毛成峰的辯護律師介紹,2018年12月26日,作為共同犯罪的嫌疑人,毛成峰也被昆山警方抓獲。律師表示,毛成峰後期才知道是藥,但上面是英文不清楚藥名、來源和用途,直到2018年11月初聊天時,才知道是走私過來的,不知是違法行為。

  代購藥品種類較多

  2018年7月,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此時劉福應代購印度藥物已經有一年多時間。

  接近劉福應的人士稱,劉福應剛開始看了陸勇的案件,得知檢察院最後不予起訴,以為代購印度藥並不違法。後來看了電影,劉福應才明白代購印度藥的違法情況,他內心很糾結。曾銘回憶,丈夫當時也說過,不想再繼續做代購了,但還是有很多老患者要跟他買藥,他又繼續做了下去,直到被警方抓捕。

  2018年底,昆山警方發現本地有人銷售精神類藥物,被江蘇海關查扣,在抓捕歸案後,對方供出上線劉福應。據初步調查,其涉嫌銷售的假藥種類較多,不光是抗癌類藥物,還包括萬艾可(俗稱偉哥)等,而且涉案案值數額大。

  2019年3月28日,新京報記者電話聯繫昆山警方,對方表示,目前案件處於偵查階段,不接受採訪。另據負責批捕此案的檢察官介紹,案件目前尚沒有移送檢察院,“他涉及的藥品比較多,各種各樣的藥物都有。”關於其涉案藥品中,存在抗癌藥的部分,檢察官表示,也會關注到這部分,會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

  在看守所會見中,劉福應也向辯護律師介紹,自己代購的印度藥品中,有三個種類,第一類是精神類藥物,第二類是偉哥,第三類則是抗癌類藥物。“其中抗癌藥應該至少在95%以上,這些確實都是真藥,而且還有10到20人,他們的藥我都是免費捐贈的。”

  劉福應的家人稱,其中抗癌藥最多的是治療肺癌的“奧希替尼”,和治療丙肝的“索菲布韋”,以及治療白血病的“格列衛”等等。“格列衛”原研藥的價格是5000元一瓶,同樣療效的‘印度仿製藥’,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程勇賣500元一瓶,劉福應賣350元一瓶。”

  對於銷售偉哥一類藥物,劉福應稱,是為了增加網店的銷量,其利潤很低。至於精神類藥物,劉福應稱,剛開始是昆山下家找到他要購買,此前他也沒有接觸過,詢問印度的商家後拿貨發貨。他也曾上網搜過,發現這些是二級精神類管制藥物,國內不允許銷售,他和下家說過,但對方堅持,他也就同意了。

  “這些精神類藥物,在國內也多是學生考試或者學習緊張時購買,吃完的效果可以亢奮,注意力集中。”劉福應家屬提出,其實他的“印度代購”網店,主要是為了符合買家需要,除藥品外,也代購毛毯、手工藝品等各類印度物品。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3月12日,檢察院已對劉福應和毛成峰申請取保候審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給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材料顯示,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需要進一步查證,犯罪嫌疑人劉福應和毛成峰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不符合刑訴法第95條的規定,所以決定不予立案。

  購藥患者的求情信

  從2017年代購印度仿製藥開始,劉福應接觸了很多的病人,這些病人來自全國各地。

  劉福應被抓後,家屬找到之前的一些購藥者,希望可以為他寫求情信。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幾位元通過劉福應代購藥物的患者家屬。電話中,幾位元買藥家屬表達了對劉福應的感激,使得他們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印度仿製藥,家人服用後,病情得到緩解,並希望執法部門可以“從寬處理”。

  來自廣東的李春華通過劉福應購買印度仿製藥,已有很長時間。

  “2012年,我母親患有間質性肺炎,當時醫生說最多只能活五年時間,現在已經快7年了,母親的情況還可以。”李春華表示,當初是醫生推薦了一款名為“吡非尼酮”的藥物,但正版藥價格昂貴,大概是7000到8000元一個月。2017年,李春華找到網店代購劉福應,購買“吡非尼酮”印度仿製藥,價格是1000元一個月。在服用幾個月後,發現母親的病情得以控制,家人對此也心生感激。

  “我們也知道代購藥違法,作為病患家屬,也能理解國家的規定是為了安全,但發現有人吃印度藥效果好,比國內藥價格便宜太多,肯定想盡辦法去買。”李春華知道,劉福應從中賺取差價,他認為“不管怎麼樣,做生意賺錢是應當的,畢竟給了我們很大的幫助”。

  患者家屬因為無法承擔正版藥物的價格,找到劉福應代購印度仿製藥。嚴興軍的姨媽患有骨癌,需要服用一款名為“帕唑帕尼”的藥物。購買正版藥一個月需要1萬多元,通過劉福應購買印度仿製藥,一個月是3800元,服藥至今病情穩定。

  “剛開始,我是通過在印度做生意的親戚代購藥。後來親戚生意不做了,又開始找劉福應代購。”嚴興軍表示,由於有親戚直接從印度帶回過藥物,也知道這款藥物在印度當地的價格。“我知道他沒加價多少,只有幾百塊吧。”

  新京報記者在淘寶上搜索關鍵字“印度代購”,發現有大量商家代購各類印度藥物,商品評價中,有很多關於各類藥物的照片和評價,同時也包括偉哥一類藥物的評價。記者隨機聯繫幾家,詢問是否有抗癌藥,客服均表示,有此類藥物,具體可通過微信聯繫。

  “此類案件頻發值得反思”

  2018年,電影《我不是藥神》熱播後,各類藥神案進入到大眾視野。

  2014年7月21日,電影原型陸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被訴至法院。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檢察官在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陸勇最終被無罪釋放。

  2019年,重慶第五中級法院公佈了一起“藥神”案。對銷售印度版抗癌藥易瑞沙的被告人賀某、李某作出二審判決,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俊蓮認為,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並從中謀利的行為妨害了國家藥品管理秩序,應作定罪處理。但由於其行為客觀上減輕了患者的經濟壓力,挽救和延續了部分患者的生命,從而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遂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裁判。

  周小羊表示,嚴厲打擊假藥之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但這導致類似《我不是藥神》原型案例陸勇案屢屢發生也值得反思。他建議最高法以量刑指導意見的形式,或者最高法、最高檢以批復的形式對類似藥品刑事案件進行從寬指導和調整,防止一刀切,適時修改《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和假藥的定義作相應調整。

  對於劉福應案件中,涉及的精神類藥物以及偉哥等藥物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認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假藥的打擊非常嚴厲。無論是代購印度仿製的抗癌藥,還是其他精神類藥物,只要是未經法律批准生產進口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都屬於假藥。

  羅翔表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銷售假藥罪定為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不過隨著陸勇案的出現,2014年出具了新的司法解釋,對於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銷售量大的話,肯定要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中國還有很多購買印度仿製藥的,一種行為如果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就不宜以犯罪論處,因此司法解釋有必要給予出罪。”羅翔建議,目前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進行修改,另一個是,把《刑法修正案八》中銷售假藥罪從抽象危險犯變成原先的具體危險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朱巍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我國沒有經過藥監局審批的藥品就屬於假藥,有些在國外受到認可的藥品在國內並不一定被認可,劉福應所售藥品被認定為假藥沒有問題。

  朱巍教授表示,中國藥品管理嚴格程度在全世界都位於前列,藥品方面問題頻出應該引發大家思考,藥品制度是否應該進行改革?“目前,我國實驗藥品投放市場週期過長,境外藥進口醫保無法覆蓋,且價格偏高。消費者自由選擇權應該被尊重,不應該把代購都放在銷售假藥範疇內,這樣把刑法規定的銷售假藥的行為理解得過於寬泛。”(記者 左燕燕 湖北武漢報導 實習生 王佳珺)

原標題:湖北“藥神”涉嫌銷售假藥罪 買藥人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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