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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飆規模”幕後: 違規“殺傷力”升級 “強監管”出手遏制

中国证券网
2017-04-2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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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連續數年以約50%的增速飆車于規模高速路的銀行理財業務,在今年一季度終於踩了刹車。

監管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銀行理財產品餘額29.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958億元,同比則增長18.6%,增速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34.8個百分點。雖然一季度明顯降速,但是多年來的“飆規模”背後,隱藏的風險確實已經逐步顯現:“飛單”屢屢被曝光,且手法升級;“代理變自營”則更多的拷問了行業誠信。

“飛單”手法升級

從2012年年底被曝光的第一起銀行理財飛單案到如今案發的支行行長涉嫌私自偽造假合同、虛構理財產品,“飛單”這一銀行業痼疾已經引發了多次關注和討論。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2年以來,至少有3家股份制銀行被爆員工私售飛單,其中部分銀行甚至已經多次深陷飛單窘局。今年春節剛過,天津銀監局連發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書顯示,因員工私售非該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某股份制銀行天津紅橋支行、新技術產業園區支行均被處罰,13名相關當事人受到處分。

此外,如果說2012年被曝光的首起飛單案件情節還是相對簡單,近年來的“飛單”或類似案件則更為隱蔽、並更具“殺傷力”,一旦引發銀行兜底,損失可能是超預期的。

就“飛單”的責任追究來看,銀行肯定難逃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券商研報也曾指出,銀行如果不兜底,從聲譽風險的角度,“壞名聲”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短期內的銷售;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實際上説明銀行排除了部分“不合格”客戶。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於“飛單”定責也一直存在爭議。今年兩會期間,江蘇團組全國人大代表熱烈審議“兩高”工作報告,而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銀行“飛單”的話題引發了代表的高度關注甚至是辯論,最終大家達成的共識是“最高法應該對該類案件的定性出臺司法解釋”。

此外,為規範銀行自有理財及代銷業務行為,有效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銀監會於3月30日向各銀行下發了《關於開展銷售專區“雙錄”實施情況專項評估檢查的通知》,決定對銀行銷售專區“雙錄”實施情況開展專項評估檢查。所謂“雙錄”,是指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時,需通過錄音錄影“雙錄”,記錄行銷推介、風險和關鍵資訊提示、客戶確認和回饋等重點銷售環節,以保障客戶權益。

不過,本報記者此前在暗訪中曾經被客戶經理要求由櫃檯購買變更為由其幫助進行網上申購,以規避“雙錄”規定;也有投資者對本報記者反映,遭遇“先買理財、後補雙錄”的情況。
代客理財違規變自營

如果說“飛單”涉及的更多的是員工個人違規的風險,部分銀行理財業務中的違規行為,已經不是簡單地員工私售所能涵蓋的。

日前,銀監會披露的罰單顯示,某股份制銀行將代客理財資金違規用於該行自營業務,減少加權風險資產計提,這一行為違反了《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按照規定,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必須分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代客理財資金不得用於本行自營業務,不得通過理財產品期限設置、會計記帳調整等方式調節監管指標”,一位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關規定一直都有,但是在監管收緊之前,理財確實是最方便銀行進行表內表外調節的業務,也比同業業務更隱蔽。”

此外,另有一家股份制銀行因“銷售對公非保本理財產品出具回購承諾、承諾保本”,受到銀監會處罰。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強監管”勢在必行

近年來,或許是由於銀行理財業務非常“接地氣”,銷售手法雖屢經整頓仍亂象叢生。除了上述情況,還包括不請自來的推介短信、專業性缺失的銷售、流於形式的風險評估、看人下菜碟的禮品贈送等等。

“分行來檢查工作時,我們就讓正規的理財經理負責理財產品的簽約和銷售,平時我們大堂經理也是可以簽字的”,一家股份制銀行位於北京市西南二環某網點的大堂經理此前曾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如今,“飆規模”不再是銀行理財盛宴的關鍵字,“強監管”走到了舞臺中央。近期,監管部門連續發文,要求商業銀行在理財業務資金來源、運用、杠杆率、資訊披露等方面嚴格遵守監管要求。

在一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上,銀監會強調防控風險,其中包括“規範理財和代銷業務,規範銷售行為,充分披露產品資訊和揭示風險,嚴格落實“雙錄”要求,做到‘買者自負’,切實打破‘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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