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批設立自貿試驗區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臺地方性法規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法制保障。上證報記者昨日自天津自貿區管委會獲悉,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並于同日公佈施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將在《條例》實施滿一周年時進行執法檢查,全面檢查評估《條例》貫徹落實情況。
《條例》依據國務院批復的《總體方案》,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天津自貿試驗區的方方面面進行了全面規範,既落實國家對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自身特色。
2014年12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2015年4月8月國務院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天津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2015年4月21日自貿試驗區掛牌當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為自貿試驗區初期運行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更高位階的法制保障,參照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做法,在天津自貿試驗區掛牌後,天津就開始研究制定《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高紹林說,自貿試驗區在我國是新生事物,自貿試驗區立法沒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鑒和參考。為一個試驗區立法,立一個保證試驗的法規,在天津市地方立法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通常出臺一部地方性法規,從調研、起草到審議通過至少需要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細緻的調研論證工作,但這個條例在去年4月21日自貿區掛牌時開始啟動,12月24日審議通過,前後僅僅8個月時間,而且對這樣一部各界高度關注的立法必須保障高品質,工作緊張程度和難度可想而知。
《條例》共有8章、58條,為天津自貿試驗區的建設、管理、改革、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天津自貿區管委會監管局局長王海東說,落實這個《條例》,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據瞭解,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儘快研究制定《條例》任務分解清單,把《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分解到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開展督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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