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1日分別發佈《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金融支援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廣東、福建、天津自貿區將實行限額內資本專案可兌換。 根據這三份指導意見,在廣東、福建、天津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
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 三份意見均提出,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支持天津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同時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福建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臺灣地區金融同業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幣短期借款,向臺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廣東自貿區可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融資。
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並按規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幣境外貸款管理方式,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境外項目的人民幣信貸投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資金支持
。 此外,廣東自貿區還強調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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