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停牌難,有家公司卻一停就是三年,最近它想複牌了,交易所卻開出了一串“條件”——何時辦成,何日再來!
這家公司叫*ST新億,自2015年12月4日以後再未交易,停牌時間長達三年,堪稱A股的“停牌王”。
最後的交易日期定格在2015年12月4日
今年1月底,*ST新億向上交所提交了複牌申請:俺想複牌了~
上交所的守門功夫很是了得。2月14日對公司下發《監管問詢函》,直指公司存在多筆“陳年舊賬”未清理,包括公司目前仍涉及重大違規事項的立案調查、破產重整的再審審查、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振、公司治理不健全以及資金往來情況不明等重大不確定性事項。
上交所直言,公司應認真落實前期監管工作函以及本問詢函提出的監管要求,消除相關事項重大不確定性,明確投資者預期後,再申請複牌。
多病兼久病
*ST新億的前身為貴州上市公司*ST國創,2014年12月由新疆萬源稀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新疆萬源”)接盤原第一大股東股權,而後遷往新疆,更為現名。
2015年11月7日,由於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債權人的申請,*ST新億被新疆塔城中院受理破產重整。
2018年半年報顯示,*ST新億的《重整計畫》實質上已執行完畢,但76名中小投資者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向新疆高院申請了再審。新疆高院對重整立案審查後,尚無核查結論。這也使得*ST新億計畫的關聯方資產注入不能執行,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
此外,因涉嫌信披違規,*ST新億已於2015年12月28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早在2016年4月28日,*ST新億的年度審計報告已明確公司存在三項重大不確定性:
一是公司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存在暫停上市的風險;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將股民的投訴材料轉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其立案對*ST新億破產重整一案進行核實和查明,相關核查結論尚未形成;
三是公司當期無主營業務收入,公司大股東或其關聯方向公司注入資產存在不確定性,導致公司未來持續經營能力具有不確定性。
對此,上交所在2016年4月29日的監管工作函中明確了股票複牌的具體要求,即在上述有關事項的不確定性消除前,公司股票暫不復牌。
多年過去,目前,上述三項重大不確定性仍然存在。
最讓市場擔心的問題是——“若新疆高院決定再審公司破產重整,公司前期重整計畫中確認的債務和權益調整方案將會發生變更,此種變更關係到公司及全體投資者利益,在公司該等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確定前貿然複牌,將嚴重影響公司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且難以挽回。” 有法律人士如此表示。
公司的經營狀況也死氣沉沉。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公司的貨幣資金僅為7.87萬元;主要資產為其他應收款3.21億元,以及前期抵債的韓真源公司股權對應的資產,公司計入了固定資產約5.8億元。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的營業收入也僅為1575.92萬元,持續經營能力堪憂。
同時,公司還存在公司治理不穩定的問題,如前期的股東大會中,存在否決董事的問題,公司也長期沒有聘任專職董秘,且因為資訊披露等問題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上交所開出了複牌方
舊賬未了,豈能開溜?
在上述種種問題未能解決的情況下, *ST新億於2019年1月31日向上交所提出了股票複牌申請。
對此,上交所在14日的監管問詢函中再次提出了五大問題,亦可視為複牌前置條件:
一是公司仍處於立案調查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股票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的風險尚未消除。
二是人民法院正在對公司破產重整事項進行再審審查,公司應當核實再審審查進展情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相關審查工作,相關重整投資人應當做出限售安排、補償承諾等相應的保護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舉措。
交易所提出,公司如擬申請在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結論明確前複牌,公司重整投資人應當作出必要的限售承諾安排,並承諾如人民法院通過再審對破產重整方案進行調整,重整投資人應當按照裁定向相關股東或者當事人進行補償,並提供相應的履約能力證明。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應當參照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承諾自公司股票複牌之日起至少限售3 年。
三是關於持續經營能力。
相關方要明確推動公司完成利潤承諾的實現方式、承諾方的履約能力,以及相應資產注入、恢復主業的具體安排。
四是關於公司治理。
前期,公司董事會選舉中存在控股股東萬源匯金和部分重整投資人爭奪董事席位的情況,公司控制權不穩定。
同時,公司長期未聘任專職董事會秘書達3年,資訊披露業務嚴重不規範。上交所提出,公司及實控人應明確維護公司控制權穩定的具體安排,儘快聘任董事會秘書,提出規範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的具體措施。
五是關於資金往來。
公司長期向相關貿易公司支付大額預付款項,相關業務未能履行,資金被交易對方佔用。根據公司公告,公司預付資金無法追回用資產抵償的金額約5.5億元,在其他應收款掛賬的金額約3.21億元。上交所要求公司,聘請仲介機構對貿易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全面核查,對韓真源公司等置入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核查,還應當核查導致前述資金無法收回的具體責任人,評估該等事項對公司經營的實際影響,並提供專項的核查及整改報告。
一句話,不給投資者一個明確的預期,別想渾水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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