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絲路網報導,巴基斯坦是“一帶一路”的重要沿線國家,推進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合作,有利於我國加速建成“電力絲綢之路”,促進雙邊互利共贏。近幾年,中國與巴基斯坦已開展多次國事互訪,並啟動中巴經濟走廊建設,有效推進了雙邊電力合作。然而現階段,巴基斯坦電力短缺,發電設施較少,且電價與稅收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國內較差的政治、社會與營商環境等因素,使得兩國電力合作面臨巨大挑戰。由此,文章分別從優勢與挑戰兩個方面分析了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合作的基本狀況,並一步探討了雙邊電力合作的前景及具體推進策略。
近年來,為了改善國內電力資源短缺狀況,克服能源危機,巴基斯坦一直在積極尋求各國的電力投資與投資合作。與此同時,我國為了加快推進世界能源互聯網和“一帶一路”電力建設,也加緊了與巴基斯坦的電力投資合作。為此,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合作規模不斷擴大、專案投資日漸多元,並取得了良好成效。據新聞網整合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6月,中國對巴基斯坦投資建設的電力項目近30個,包括中國電建承建的凱西姆港燃煤電廠、達沃、薩察爾和蘇耐格風電項目,以及葛洲壩承建的達蘇水電站等,合同金額超過26億美元。2017年4月,在中國電建與巴基斯坦的會談中,巴基斯坦總理提出繼續推進雙邊全面合作,並邀請中國電建對該國輸電線路和水電專案進行投資。可以看出,未來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合作投資的前景仍然廣闊。
一、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投資合作的優勢
(一)中國電力建設頗具成效,可為中巴電力合作提供技術條件
中國現階段的電力建設頗具成效,多項指標穩居世界前列,為中國與巴基斯坦開展電力合作提供了技術條件。據《世界能源統計年鑒2017》資料顯示,2016年,中國發電量為61425億千瓦,同比增長5.64%,占全球發電總量的24.75%,位於全球發電量排行榜榜首;且中國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占全球的40%;中國在非水可再生能源和燃料方面的投資達783億美元,排名世界第一。同時,中國擁有世界最大的單體並網光伏電站和集中式光伏電站,分別位於青海省的龍羊峽與格爾木市。中國還是全球最大的太陽能與風力發電國。據國家能源局網站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初,中國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和累計裝機容量分別為0.35億千瓦與0.77億千瓦,風電裝機容量達1.69億千瓦,均為全球第一。此外,據北極星電力網新聞中心報導,2017年4月17日,中國電建成功自主研製1000兆瓦級100%容量超臨界機組給水泵,突破世界最先進的高效清潔燃煤機組關鍵設備的依賴進口局面。
(二)中巴兩國經貿合作關係良好,有利於雙邊電力合作項目開展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中國與巴基斯坦一直保持良好的經貿合作關係,有利於雙方開展電力合作項目。據中國海關總署統計,2017年1-5月,中巴雙邊貿易總額為8.26億美元,同比增長14.6%。其中,我國從巴基斯坦進口0.74億美元,微增0.1%;我國對巴基斯坦出口7.52億美元,同比增長16.3%。並且,在中巴經濟走廊的支持下,中國成為巴基斯坦最大的直接投資來源國。據巴基斯坦國家銀行發佈的資料顯示,2016-2017財年前11個月(2016年7月-2017年5月),中國對巴直接投資9.21億美元,占巴基斯坦FDI的48%,同比增長38.9%,連續三年成為巴基斯坦FDI來源國第一位。同時,為了促進中國與巴基斯坦的經貿合作,雙方先後簽訂了一系列合作協定,如《中巴關於深化兩國全面戰略合作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深化中巴戰略與經濟合作的聯合聲明》等,並在能源、貿易、工業等領域簽訂了多項合作協定。中巴兩國良好的經貿合作關係,將進一步推動雙方電力項目的合作。
(三)巴基斯坦政策環境利好,電力投資便利與優惠程度較高
為了鼓勵私營部門參與,以及吸引國外電力投資,巴基斯坦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以提高電力投資的便利與優惠程度。據商務部網站顯示,2017年5月30日,巴基斯坦聯邦政府將合併私人電力和投資委員會(PPIB)與替代能源委員會(AEDB),為電力投資者提供單一視窗服務,簡化投資手續。早些年巴基斯坦政府發佈的《2030遠景規劃》,將發展電力作為重點任務,並且發佈了關於電力投資的鼓勵措施,如免除電力工程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營業稅、預提稅,僅收取5%的進口稅等,為中國電力企業在巴投資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巴基斯坦政府發佈兩項補充條款,以保障中國電力投資者的電費收入。2015年4月,巴基斯坦政府發佈中巴經濟走廊電力專案的補充條款規定,發電方因電費拖欠而造成無法發電,可於空轉期內獲得80%的電費補償。2016年2月18日,巴基斯坦內閣經濟協調委員會(ECC)又通過一項中巴經濟走廊框架協議的補充條款,確保中巴經濟走廊不受電力三角債影響,中國投資者及其巴方合作夥伴能夠及時收到電費。
(四)巴基斯坦的能源豐富,為電力項目建設提供基礎支撐
巴基斯坦的煤炭、風能、水能等能源豐富,為雙方的電力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基礎支撐。根據巴基斯坦地質勘測中心測算,截至2016年底,巴基斯坦共發掘煤田19座,現存煤炭儲量約為1860億噸,其中信德省合計1840億噸,能夠為國家電力生產提供豐富廉價的煤炭資源。同時,巴基斯坦漫長曲折的海岸線,帶來豐富的風能資源。巴基斯坦的風場面積超過9700平方公里,風能資源蘊藏量達43吉瓦,可利用的風能發電量達11吉瓦,能滿足全國5%—10%的電力需求。而且,部分沿海地區的風速高達每秒6.5米,風向穩定,非常適合風力發電。據巴基斯坦替代能源發展委員會表示,截至2017年初,已建成12個裝機容量為587.2兆瓦的風力發電項目,並實現為國家電網系統供應電力。此外,巴基斯坦的水能資源也極為豐富,全國河流年總流量約1679億立方米,境內水電蘊藏量約1億千瓦,具有強大的水電開發潛力。
二、現階段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投資合作面臨的問題
(一)巴基斯坦電力設施不足、三角債問題突出,加大了我國投資項目成本
現階段,巴基斯坦的輸變電設施仍然不足,且較為落後。據新聞網整合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6月,巴基斯坦各類大中型電站僅有40餘座,發電機組總裝機不足0.3億千瓦,其中水力發電廠占比不足30%,核電廠占比僅有5%左右,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建設尚未形成規模。這種嚴重不足的電力設施,使得夏季全國用電缺口達500萬千瓦,首都伊斯蘭馬巴德與農村絕大部分地區的最長停電時長分別為12小時/天和超過18個小時/天,也加大了我國與當地電力合作的難度。為了控制電量、降低電能耗費,巴基斯坦制定了高達4.05盧比/度的電價,且可能在2018年後提高80%,至7.3盧比/度。若我國企業投資該國電力產業,將繳納約為總收入1/10的高昂電費,加大了投資成本。另外,受輸變電設施落後、電價結構不合理等的影響,巴基斯坦電力產業一直存在較為突出的三角債問題,且難以徹底解決。據巴基斯坦《黎明報》報導顯示,2017年3月,該國電力三角債問題時隔四年再次出現,中央電力採購局累計欠發電費高達4140億盧比。若總規模達7000MW的各新建發電站建成發電,且電價持續提高,巴基斯坦電力三角債將達到不可控制的規模,進一步加大我國與該國電力合作難度與成本。
(二)巴基斯坦營商環境較差,財政赤字嚴重,制約了電力投資合作進程
現階段,巴基斯坦國內的營商環境總體較差。據世界銀行《2017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巴基斯坦的營商環境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較後,為第141位,較2016年的138位下降了3位。並且,以營商環境中的行政效率為例,相較于南亞地區與經合組織,巴基斯坦的行政效率總水準較低。例如,巴基斯坦一個工業或商業企業開辦所需的全部手續有12個,時間為18天。而南亞地區與經合組織企業開辦的平均手續數量分別僅為8.1個和4.8個,平均時長分別為15.4和8.3天。這樣的營商環境,加大了我國與巴基斯坦電業合作的投入成本與負擔。此外,近幾年,巴基斯坦的財政赤字持續處於高位,政府的債務負擔也日益加重。據巴基斯坦財政部發佈資料顯示,2016-2017財年上半年,巴基斯坦的財政赤字創近4年新高,達0.8萬億盧比,同比增長了55%。且預計下一財年,巴基斯坦聯邦政府的財政赤字將達到1.83億盧比,約為國內生產總值的4.7%。為償還到期的公共債務,2017年6月,巴基斯坦政府向國會提出了新財年融資額為15萬億盧比的申請,同比增長44%,成為巴基斯坦史上最多的一次政府借貸。這種長期高額的負債狀況和不斷提高的借貸,使得巴基斯坦經濟發展緩慢,制約了雙邊電力合作進程。
(三)巴基斯坦的稅收制度不健全,制約了我國電力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當前,巴基斯坦的稅收制度與政策體系仍不健全、不穩定,存在稅率較高、透明度不足等問題。就企業需繳稅的稅率而言,據世界銀行發佈的稅收體制報告顯示,全球的公司所得稅率平均為24%,而巴基斯坦卻高達34%,居世界第三。其中,巴基斯坦對私人公司徵收的企業稅稅率為33%,中小企業的稅率為25%。同時,企業還需繳納16%-21%的銷售稅稅率,20%的通訊服務稅稅率,以及10%的銀行與保險服務稅稅率等。較高的稅率使得巴基斯坦企業的納稅成本高昂,為完成納稅,企業平均需花費594個工時並進行47次支付,而OECD國家則僅需175個工時和12次支付,這增加了我國電力企業的投資壓力。此外,巴基斯坦還存在納稅透明度低,政府對部分產業和公司的稅收減讓政策等,使得該國納稅人僅有120萬,是全國人口數的1/150,其中超過50%為企業。而在銷售稅系統登記過的企業中,也只有不足8%的1.5萬家實際繳納了銷售稅。這種不健全的稅收制度,致使巴基斯坦政府稅收收入在GDP中的占比一直處於10%左右的較低水準,預計稅收難以實現。為此,近幾年巴基斯坦政府一直在進行稅制改革,並不斷出臺臨時加征或取消稅費的特別法令。這為電力企業在當地經營帶來了不穩定的政策風險,抑制了我國電力企業擴大投資的意願與進程。
(四)巴基斯坦國內政治環境複雜,雙邊電力投資合作風險較大
巴基斯坦北鄰“恐怖漩渦”阿富汗境內恐怖襲擊事件頻發,如2016年3月和8月先後在旁遮普省首府拉合爾和俾路支省發生的重大恐怖襲擊事件,及2017年2月信德省塞赫萬宗教場的自殺式爆炸襲擊等。巴基斯坦盛行的恐怖主義,致使人員死傷慘重,為中國企業對當地電力投資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風險。據新聞網整合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3月初,已有近6萬名巴基斯坦人在恐怖襲擊中喪生。並且,巴基斯坦的什葉派和遜尼派兩大教派一直存在矛盾,再加上宗教與政治的聯繫,國內的教派鬥爭日益激烈,時常發生政治、宗教派別仇殺事件。與此同時,該國卡拉奇市、俾路支省、信德省等地多發的綁架、攔路搶劫、盜竊與信用卡詐騙案件,加大了我國與當地電力產業的合作風險。除此之外,長期以來,巴基斯坦較高的腐敗程度,也為我國與當地的電力合作帶來了巨大投資風險。據透明國際2017年1月25日發佈的《清廉指數》顯示,在2016年的世界各國腐敗狀況排名中,巴基斯坦的清廉指數為32,較上年增長了2,位列178個國家和地區的第116位元。總體而言,巴基斯坦境內恐怖主義、腐敗現象等疊加,政治環境複雜,為我國與該國電力合作帶來了巨大風險與安全隱患。
三、中國與巴基斯坦電力投資合作的前景
“中巴經濟走廊”建設以來,受兩國政府的支援與鼓勵,中巴雙方積極推進電力合作項目,促使我國電力的技術、裝備和服務正全面進入巴基斯坦市場,電力合作項目日益增多,且發展空間廣闊。據新浪網報導,截止到2017年5月,“中巴經濟走廊”能源合作項目已經有11個項目開工建設,包括薩希瓦爾燃煤電站、凱西姆燃煤電站、中興能源光伏園、卡洛特水電站等在內,總裝機0.074億千瓦,總投資額約135億美元。其中,建設兩年的薩希瓦爾燃煤電站的兩台機組於2017年6月全面建成,並實現了投產發電。雖然,目前中巴電力合作中還存在投資成本、營商環境、電費收取等方面的問題。但總體看來,中國與巴基斯坦的電力合作發展前景極為廣闊,將成為未來雙邊經貿發展的重要內容,並為中國同周邊國家建設命運共同體發揮示範作用。為此,中巴兩國仍然需要繼續加深合作,為推動中巴電力合作提供強有力支持。
第一,完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拓寬海外投資承保範圍,防範雙邊電力投資合作風險。巴基斯坦的政治環境複雜、稅收制度不健全等,致使我國企業對當地電力專案投資面臨巨大的風險與安全隱患。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大對海外投資保險機制的建設力度,進一步擴大海外投資的承保範圍,以此防範電力投資面臨的各類風險。在承保內容方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應加強與巴基斯坦保險機構、世界銀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國際信用保險行業組織的合作,共同協商擴充海外投資的保險險種。例如,應將政府違約、延遲支付、司法腐敗等風險納入海外投資的承保範圍,盡可能多地保障我國企業投資當地電力專案的合法權利,防範各類風險。
第二,著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合理佈局專案建設區域,大幅降低電力合作成本。巴基斯坦的風能、水能以及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豐富,2016年5月被列為世界可再生能源投資最具吸引力的40個國家之一。因此,我國在投資巴基斯坦的電力產業時,應切實結合當地的能源結構,重點投資當地的風力發電、水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如百萬千瓦級風電、太陽能發電廠建設等。在此過程中,應選取巴基斯坦風能、水能與太陽能豐富的地區,合理佈局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建設項目,從而有效降低電力投資成本,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建設進程。
第三,建立海外投資資訊服務平臺,通過全方位資訊整合降低企業投資盲目性。在與巴基斯坦開展電力合作專案前,充分瞭解當地的政策法規、市場需求、產業發展與營商環境等資訊,能有效降低因企業盲目投資帶來的各種問題。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加強與巴基斯坦能源主管部門的積極溝通與合作,共同建立海外投資資訊服務平臺,為電力企業融入中國-巴基斯坦經濟走廊建設提供準確、高效、有針對性的資訊服務。在此過程中,巴基斯坦能源部門需在平臺上發佈當地的電力產業發展政策、稅收政策、招商專案等資訊,並進行及時補充與更新,以便我國投資企業瞭解。我國相關部門應對平臺發佈的各類資訊進行全方位整合,並根據不同招商資訊,對投資企業進行指導,從而避免企業對巴基斯坦電力項目的盲目投資。
第四,推行管理、人事與運營的屬地化經營戰略,減小中巴跨國電力投資合作阻力。我國能源與電力企業應實行屬地化經營戰略,從人事、管理和運營等各方面適度實行當地語系化,以減少跨國電力合作的阻力,推動我國與巴基斯坦的電力合作。具體而言,我國電力企業應借助管理經驗與能源專案的資源優勢,梳理和政府、監管機構、投資者及媒體之間的關係,為後續專案建設、管理團隊提供穩定支援。同時,企業應打造屬地化的人力資源管理團隊,適度引進高層次屬地化人才,充分使用當地勞務資源,進而促進巴基斯坦的當地就業發展。企業還應瞭解巴基斯坦的法律規則與政策制度,及時評估與規避潛在的安全威脅,進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採取投資人聯合投資策略,協同分散電力合作專案投資風險。在中巴經濟合作日漸加強背景下,除完善投資保險機制,拓寬電力合作保險範圍外,我國還需加強多方合作,借助投資人的投資合力,分散雙邊電力產業合作風險。具體而言,我國應採取投資人聯合投資策略,在投資多個不同類型電力項目同時,由多個投資企業組成聯合投資人,共同對投資項目進行聯合投資。並且,在電力項目的條件具備以後,選用最大程度的證券化手段,收回項目投資過程中的流動性風險,以此分散電力合作專案投資風險,保證投資企業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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