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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細化 董監高任職資格需經央行備案

中國證券網
2020-11-0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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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迎來首個配套細則。央行11月2日公告稱,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起草《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監管主體,即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下,負責住所地在本轄區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針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徵求意見稿明確,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備一系列條件,包括:具有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等等。

  其中,對於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徵求意見稿明確,應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且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具體到任職備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應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並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提交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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