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把金控公司准入門檻 對風險進行穿透監管
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記者吳雨、張千千)中國人民銀行26日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引發市場關注。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如何加強監管、對金融市場將帶來怎樣影響,對於這些問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一一做出了解答。
對金控公司嚴把市場准入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在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對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同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表現出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部分企業控制關係或受益關係複雜、缺少整體資本約束、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等行為。
為此,人民銀行牽頭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並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嚴把市場准入關。
該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可使經營狀況良好、公司治理規範、杠杆率水準適度、投資動機純正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嚴格市場准入可使那些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進行高杠杆投資、風險管控薄弱、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者無法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平臺,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積累金融風險隱患。
記者瞭解到,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有嚴格的要求,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其中,負面清單明確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以及不得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經虛假投資、迴圈注資金融機構,曾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註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對股權和資金等進行穿透監管
記者瞭解到,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結構複雜等特點,辦法強調對股權和資金等進行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防止隱匿真實的控制關係;穿透核查資金來源真實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虛假注資、迴圈注資。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團應當具備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準相適應的資本。下一步,將以並表管理為基礎,制定金融控股集團資本充足性監管的具體細則。
在股權結構方面,對於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辦法要求其制定股權整改計畫,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辦法實施後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此外,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是嚴格風險隔離的一項重要措施。該負責人表示,有個別企業借助隱匿的股權架構,通過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此,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並建立了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
考慮市場承受能力設置過渡期
目前,已經形成一定數量的企業集團,需要按照辦法進行整改或新設金融控股公司。為確保辦法穩步實施,引導企業有序整改,人民銀行在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設置了過渡期。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未達到監管要求的存量企業,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過渡期結束時,這些企業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對於增量,將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總體看,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風險可控。”該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機構而言,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
按照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需要進行股權整合。對此,該負責人表示,股權轉讓在集團內部開展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改變,金融機構所受影響有限。對非金融企業而言,管理相對規範的企業總體符合辦法要求。而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量大、業務雜、關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出臺辦法有利於建立一個規範的市場,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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