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兩部委聯合發文規範港口建設費徵收

中国证券网
2016-01-0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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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交通部聯合出臺《關於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港口建設費徵收管理,切實減輕外貿和水運企業負擔,促進水運基礎設施建設。

通知提出,對水運進港貨物中屬於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的,無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發生變更,在水運全過程只徵收一次港口建設費。但在轉運港口提離港口庫場並重新辦理托運手續的,在轉運港口應徵收港口建設費。包括,對國外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轉運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資訊,並繳納港口建設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徵收港口建設費。對國內出口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港辦理轉運出港手續時,應向裝船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資訊,並繳納港口建設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徵收港口建設費。其中,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轉運時,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資訊,並繳納港口建設費。貨物中轉資訊發生變化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轉運港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貨物貿易合同、運輸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不能提交的,應繳納港口建設費。

通知強調,對國內出口貨物,裝船港是南京長江大橋以上長江幹線和其他內河的非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轉運港是沿海和南京長江大橋以下長江幹線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轉運港按現行徵收標準減半徵收港口建設費。

通知還提出,貨物的裝船港和卸船港均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規定在裝船港繳納港口建設費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在卸船港按裝船港和卸船港適用的徵收標準擇高繳納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以下的非標準集裝箱,按20英尺集裝箱的徵收標準徵收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標準集裝箱,按40英尺集裝箱的徵收標準徵收港口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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