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題:新證券法獲通過 直擊資本市場三大焦點新華社記者趙曉輝、劉慧 新修改的證券法12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歷時四年多、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後,證券法終於完成大修。新證券法直擊資本市場焦點問題,在證券發行制度、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焦點一:為分步穩妥推進註冊制打開法律空間
註冊制是此次證券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這次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於證券發行註冊制作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
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比如,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取消了公開發行債券要求公司有淨資產的數額標準。
二是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式。在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法定的註冊機關這樣一個基礎上,取消了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並明確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對證券發行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資訊披露。新證券法專設一章,對資訊披露作了系統規定
程合紅說,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為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
他說,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註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按照這次法律的授權,證監會將充分考慮市場實際,特別是要把握好證券發行、證券註冊、市場承受能力有機統一銜接,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分步、穩妥推進。
焦點二:加強投資者保護創新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這次修改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制度設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在發佈會上說。
新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製。
"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龔繁榮說。
具體來看,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龔繁榮說,這次修訂既規範發行人、仲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行為,又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各個環節,完善資訊披露制度,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著力構建更加有力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焦點三:全面升級證券領域違法犯罪處罰力度
"這次修改的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是所有章節中條文最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更嚴厲地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成本,努力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嚴厲震懾違法行為人。
從行政處罰力度上看,針對欺詐發行,新證券法規定,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新證券法針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
王翔說,在行政處罰上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進行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處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導致欺詐發行的,也要給予高額的行政處罰。
同時,新證券法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擴大了禁入範圍。被禁入的違法行為人除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以外還增加了規定,明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不能進行證券交易,就是不能買賣證券,這實際上是一個很嚴厲的處罰"王翔說。
王翔說,通過修改證券法,通過綜合治理發揮優勢,讓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受到一定的損失,在社會信用評價上要受到一定的減損,在行為和活動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構築起綜合懲治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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