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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倫通業務規則發佈 符合條件個人投資者可參與

中国财富网
2018-11-0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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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實施上交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下稱“滬倫通存托憑證”)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上交所本次集中發佈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滬倫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預審核業務指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等8項業務規則。前期,上交所已就《暫行辦法》等4項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約200條回饋意見和建議。總體來看,市場主體對滬倫通存托憑證的業務模式和規則架構基本認可,所提意見主要集中於業務實施、規則執行和具體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

應注意的是,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開展初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並無融資安排,僅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這有別於境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開發售和申購等環節,其相關跨境轉換業務環節被稱為“初始生成”環節。

此外,在發行核准和上市審核制度上,根據《證券法》規定,將滬倫通存托憑證納入證券公開發行進行監管,由證監會依法核准公開發行;由交易所對境外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包含了發行條件)進行審核。

據介紹,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其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應低於人民幣200億元;境外發行人須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機板高級上市滿1年;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應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

在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對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同時考慮到該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因此,《暫行辦法》允許境外發行人在不降低資訊披露實質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公司註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調整適用上交所規定。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稱,滬倫通存托憑證交易制度的一個創新安排在於允許跨境轉換,具體是指境內存托憑證和境外基礎股票按既定比例相互轉換。以中國存托憑證為例,其跨境轉換涵蓋上市前的初始生成階段和上市後的持續轉換兩個階段。從業務環節來看,跨境轉換包括生成和兌回兩個方向。具體來說,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必須通過跨境轉換建立流動性;跨境轉換有助於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合理定價;跨境轉換是境外市場存托憑證業務的通行做法,符合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國際化項目定位。

在交易機制方面,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競價交易方面,交易機制總體上與A股保持一致,但也作出了一些差異化安排。例如,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上交所不對中國存托憑證作相應的除息處理;中國存托憑證暫不納入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標的證券範圍。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境內法律和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其參與證券交易等條件,並通過會員組織的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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