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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出臺滬倫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細則

中国财富网
2018-11-0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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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發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下稱“《細則》”),即日起施行。

《細則》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是指基於上交所與倫交所的互聯互通機制,符合條件的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簡稱“中國存托憑證”,CDR),以及符合條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簡稱“全球存托憑證”)。滬倫通存托憑證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相關業務,適用該細則。

《細則》以中國結算前期發佈的《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等現行規則為基礎,針對滬倫通機制下的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規定。同時,細則重點考慮了滬倫通業務特性。滬倫通機制下的存托憑證具有一定業務特殊性,涉及中國存托憑證的跨境轉換、生成兌回等業務,以及全球存托憑證業務。細則制定過程中緊扣滬倫通業務特性,對上述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

其中,對於中國存托憑證的生成登記問題,細則規定,為提高中國存托憑證(CDR)的生成效率,縮短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補充CDR供給的時間,CDR的生成登記採取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申報指令,日間CDR可交易,日終中國結算根據生成資料記增CDR份額的做法。《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對此進行了明確。

對於全球存托憑證業務中基礎股票結算方式的問題,全球存托憑證業務中,全球存托憑證的存托人和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基礎股票交易和結算時,既可採取“證券公司結算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也可採取“QFII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由商業銀行負責託管和結算)。《細則》對此未作限制,為上述境外機構的市場化選擇留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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