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倫通推出前的一切準備工作都在快速推進。昨日,證監會發佈實施《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下稱《滬倫通監管規定》),滬倫通創新業務的各項監管規則正式敲定。業內人士認為,《滬倫通監管規定》的發佈實施,為滬倫通推出正式鳴響了政策發令槍。
《滬倫通監管規定》自8月31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滿後,證監會根據市場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其進行了修改完善。該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滬倫通的其他各項配套制度規則,以及技術方面的準備也在同步進行。市場相關機構、基礎股票發行人、存托及託管機構等在過去一個月裡開展了大量的準備工作。
按照既定時間表,滬倫通擬於今年年內正式啟動交易,屆時將出現滬倫兩地市場企業互掛首單。另據上證報記者獲悉,按照當前工作進度,滬倫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
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日發佈的資訊稱,《滬倫通監管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進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內容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GDR)後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後實施配股等。
《滬倫通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確了滬倫通CDR發行的審核制度,對相關核准程式、申報檔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准數量上限等作出了規定。
二是明確了CDR的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
三是明確了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明確了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規定。
五是強化了監管執法要求,明確了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證監會官網發佈的資訊,下一步,證監會還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滬倫通的準備工作,並堅定不移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也將進一步完善與滬倫通業務相關的配套規則。
除《滬倫通監管規定》快速落地外,進入10月,滬倫通的準備工作可謂駛入了快車道。上證報記者獲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將向券商開放全天候測試環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統開發等工作後,將根據自身準備情況接入測試環境,通過測試後向上交所提交開通交易許可權的申請。本月底起,上交所還將安排三場全網測試,測試內容包括業務功能、業務系統、應急場景、故障演練等。
同日,中國結算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細則》”),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 《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方管理原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中,證券帳戶設置、初始登記、生成兌回登記、公司行為業務等內容;全球存托憑證業務中,證券帳戶設置、新增基礎股票登記、生成兌回等內容;存托憑證相關稅費及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收取方式。
關於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的生成登記問題,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縮短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補充CDR供給的時間,CDR的生成登記採取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申報指令,日間CDR可交易,日終中國結算根據生成資料記增CDR 份額的做法。《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對此進行了明確。
而對於全球存托憑證業務(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中的基礎股票結算方式問題,中國結算在“起草說明”中表示,全球存托憑證的存托人和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基礎股票交易和結算時,既可採取“證券公司結算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也可採取“QFII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由商業銀行負責託管和結算)。《細則》對此未作限制,為上述境外機構的市場化選擇留有空間。
該《細則》的回饋意見截止期為2018年10月19日(週五)。
《滬倫通監管規定》自8月31日起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滿後,證監會根據市場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其進行了修改完善。該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滬倫通的其他各項配套制度規則,以及技術方面的準備也在同步進行。市場相關機構、基礎股票發行人、存托及託管機構等在過去一個月裡開展了大量的準備工作。
按照既定時間表,滬倫通擬於今年年內正式啟動交易,屆時將出現滬倫兩地市場企業互掛首單。另據上證報記者獲悉,按照當前工作進度,滬倫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
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日發佈的資訊稱,《滬倫通監管規定》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進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內容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GDR)後的限制兌回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後實施配股等。
《滬倫通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確了滬倫通CDR發行的審核制度,對相關核准程式、申報檔清單、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核准數量上限等作出了規定。
二是明確了CDR的跨境轉換制度安排,對境內證券公司參與跨境轉換的條件及相關資產和投資行為等作出規定。
三是明確了CDR持續監管要求,對季度報告、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明確了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規定。
五是強化了監管執法要求,明確了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
根據證監會官網發佈的資訊,下一步,證監會還將會同有關方面繼續做好滬倫通的準備工作,並堅定不移推進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也將進一步完善與滬倫通業務相關的配套規則。
除《滬倫通監管規定》快速落地外,進入10月,滬倫通的準備工作可謂駛入了快車道。上證報記者獲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將向券商開放全天候測試環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統開發等工作後,將根據自身準備情況接入測試環境,通過測試後向上交所提交開通交易許可權的申請。本月底起,上交所還將安排三場全網測試,測試內容包括業務功能、業務系統、應急場景、故障演練等。
同日,中國結算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細則》”),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 《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方管理原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中,證券帳戶設置、初始登記、生成兌回登記、公司行為業務等內容;全球存托憑證業務中,證券帳戶設置、新增基礎股票登記、生成兌回等內容;存托憑證相關稅費及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收取方式。
關於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的生成登記問題,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縮短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補充CDR供給的時間,CDR的生成登記採取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接收申報指令,日間CDR可交易,日終中國結算根據生成資料記增CDR 份額的做法。《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對此進行了明確。
而對於全球存托憑證業務(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倫交所上市的存托憑證)中的基礎股票結算方式問題,中國結算在“起草說明”中表示,全球存托憑證的存托人和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基礎股票交易和結算時,既可採取“證券公司結算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和結算),也可採取“QFII模式”(通過證券公司交易、由商業銀行負責託管和結算)。《細則》對此未作限制,為上述境外機構的市場化選擇留有空間。
該《細則》的回饋意見截止期為2018年10月19日(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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