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9月1日表示,證監會近日發佈《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並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規定共10章41條。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資訊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範,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做出了專門規定。
同時,為避免對市場造成短期影響,規定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了6個月的過渡期。
高莉表示,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該規定的要求,強化與落實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主體責任,抓緊建立、完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控制度與機制,構建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機制。
該規定共10章41條。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資訊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範,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做出了專門規定。
同時,為避免對市場造成短期影響,規定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了6個月的過渡期。
高莉表示,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該規定的要求,強化與落實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主體責任,抓緊建立、完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內控制度與機制,構建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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