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票市場設有日內10%的漲跌幅限制,投資者通常將漲停解讀為市場對該股的樂觀預期。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追漲”的心理,人為製造“漲停板”,吸引投資者跟風買入推高股價,一旦操縱者獲利出逃,股價就會失去支撐,甚至出現持續暴跌,使追高買入的中小投資者成為“接盤俠”。
我們以唐某某為例,來看看漲停板操縱者的手法。他在三個交易日內即完成操縱“X”的“建倉-拉抬-出貨”全流程,非法獲利3634萬元。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買入“X”214萬股,成交金額4144萬元,成交均價為每股(下同)19.37元,完成建倉。第二天,唐某某從上午10:42開始,以18.91元至漲停價21.32元的價格和100倍於同檔位其他投資者申報總量,在短短31分鐘內將“X”股價拉至漲停,上漲幅度達12.7%。中午收盤前“X”短暫打開漲停,唐某某又以漲停價和超過賣盤55倍的申買量,5分鐘內將股價再次推至漲停。下午開盤後,唐某某繼續以漲停價申報買入2796萬股,形成巨量堆單將股價封死在漲停板上。
3月25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唐某某以23.45元的價格(高於前收盤價9.77%)申報買入700萬股,接近同期市場申報買入量一半,並在9時19分48秒前全部撤單。按照交易規則,9時20分後將不能撤單,顯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實成交,而在於誤導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以為買盤洶湧而跟進搶籌,推升開盤價格。果然,當日“X”以22.8元價格開盤,漲幅6.94%。唐某某達到目的,開盤後即反向出貨,陸續以22.8元至21.24元價格賣出前期持股,25日“X”價格一路振盪下行,以21.21元收盤。開盤時跟進的投資者恐怕只能望“盤”興歎,而唐某某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活躍在漲停板上的操縱者和正常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有明顯的區別,他們在成功拉升股價後隨即反向賣出,或者大量撤單以避免真實成交,反映出他們的意圖在誘騙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而沒有真實投資目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當然難以逃脫證監會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縱市場先後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為規避監管,唐某某轉戰香港,通過滬港通繼續操縱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證監會再次將唐某某等人繩之以法,前後共開出12億元罰單。
唐某某的行為告訴我們,漲停板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騙局。投資者對於價格非理性變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漲,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關注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或者同行業情況,注重公司內在價值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沒有這些“基本面”的支撐,股價突然漲停,此中恐有蹊蹺。一旦落入違法者設下的“陷阱”,將遭受嚴重損失。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唐某某的操縱行為誤導,因前一天漲停沒有買到,忍不住於3月25日以22.8元的開盤價買入100萬元的“X”,則當日浮虧就將近7萬元。因此,投資者應當樹立並堅持價值投資的理念。規避損失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不盲目追漲,不參與市場過度惡炒,形成良好的投資習慣,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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