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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互聯網行銷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出爐

中国证券网
2016-09-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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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行銷行業上市公司資訊披露,9月19日,深交所發佈了創業板互聯網行銷行業資訊披露指引。該指引明確了互聯網行銷行業資訊披露適用範圍、資料或流量情況披露要求,以及需披露的技術指標等。深交所表示,創業板公司新興產業特徵明顯,將繼續以創業板作為切入點,研究行業特點,總結監管經驗,通過繼續穩步推進行業監管,不斷提高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更好地服務投資者。

自2013年1月以來,為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效性,提升市場透明度,深交所對外發佈了一系列行業資訊披露指引,覆蓋了廣播電影電視、生物醫藥、光伏、節能環保、互聯網遊戲、互聯網視頻、互聯網電商等行業,形成了具有創業板特色的行業資訊披露規則和監管體系。

近年來,互聯網行銷業務逐漸成為行銷行業的發展方向,該類公司在業務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均呈現出突出的行業特點。由於互聯網行銷業務的行業歷史較短而缺乏統一公允的評判指標,加之當前相關資訊披露規則尚不完善,互聯網行銷公司在對業務指標的披露方面並不夠充分,投資者難以有效地對該行業公司進行對比分析。目前,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從事互聯網行銷業務的企業已有8家,為促進該行業公司更好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高資訊披露的透明度,便於投資者理解上市公司的業務情況,深交所在總結從事互聯網行銷業務公司的共性特點後,充分借鑒海外互聯網行銷公司及國內資訊披露實踐經驗,制定了該指引。

本次發佈的互聯網行銷行業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六方面特色:一是明確了具體的適用範圍,從事搜尋引擎行銷、積分牆行銷、程式化購買、行銷資料服務等互聯網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均適用本指引;二是指引明確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的資料或流量情況,如自有和協力廠商導入的資料或流量占比情況、移動端和非移動端覆蓋的用戶數量及日均活躍用戶數量;三是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不同標準(如轉化率、點擊率、展現率等)下的技術指標,如每秒報價筆數、每秒成交筆數、日均網頁抓取數、日均關鍵字展示量等;四是考慮到平臺的交易情況對公司的影響較大,指引要求公司披露在主要合作平臺(如需求方平臺、供應方平臺、廣告交易平臺等)上的交易金額;五是考慮到客戶和媒體資源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報告中按照不同維度披露收入及採購金額;六是對於日常經營中客戶和媒體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指引要求公司履行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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