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滬深交易所於12月7日正式修訂並發佈《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以下簡稱《掛牌規則》)。兩所本次修訂主要體現在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擴大自律監管範疇;強化申報即納入監管原則;健全完善資訊披露,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
上交所:監管對象“擴容”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訂重點對五個方面進行了優化完善。
一是加強一線監管,切實提升監管效能。規則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交易所履職提出的最新要求,將自律監管物件拓寬至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提供有關服務的專業機構及其人員,並增設了現場檢查等監管方式及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措施,促進各市場參與人歸位盡責,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二是規範債券預審核規程,強化申報即納入監管。通過設置專門章節強調了上市預審核、掛牌條件確認環節的監管要求,上交所進一步明確債券預審核的許可權、申請檔要求、自律監管許可權及期後事項報告等事項,落實“申報即納入監管”的預審核要求。
三是健全資訊披露和存續期管理安排,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上交所重點完善了存續期制度安排,包括進一步豐富和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夯實資訊披露義務人責任,明確發行人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資質要求;細化受託管理人的盡職調查、風險管理、補位披露、風險提示等職責,優化持有人會議制度安排,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及持有人權益保護。
四是規範債券停複牌行為,保障債券市場平穩運行。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債券停複牌的適用情形,確保債券交易的連續性,並細化停牌期間的資訊披露、風險排查等要求。
五是做好銜接協調,健全交易所債券自律規則體系。規則吸納了近年來新發佈的相關規則要求,明確可交換債券、可續期債券等特定品種債券的監管規定,進一步完善債券交易轉讓機制安排。
同日,上交所還發佈通知,明確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的,採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定交易方式。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且債券上市時無法達到下列條件的,僅採取報價、詢價和協定交易方式。一是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二是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或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三是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上交所同時表示,債券存續期交易方式的動態調整由其另行規定。
深交所: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
深交所表示,此次規則修訂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關於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自律屬性要求,擴大自律監管範疇,將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均納入監管對象範疇;充實監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現場檢查等監管職能和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紀律處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監管體系。
二是貫徹申報即納入監管原則,強化發行准入端監管。專設章節明確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條件確認業務要求,進一步夯實了准入端自律監管基礎,加強源頭風險防控。
三是完善資訊披露監管,對資訊披露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和合規意識提出更高求,明確應當由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強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定期報告披露義務,嚴格定期報告時間並刪除延期披露定期報告條款。同時,結合監管實踐對臨時報告情形進一步完善。
四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強調發行人、受託管理人等相關方的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特別是受託管理人的風險監測、處置和報告義務以及其他相關方對受託管理人履職的配合義務。新增深交所可要求發行人聘請會計師對募集資金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的規定,切實落實募集資金監管要求。同時,為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效率,結合市場需求,調整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規定。
上交所:監管對象“擴容”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訂重點對五個方面進行了優化完善。
一是加強一線監管,切實提升監管效能。規則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交易所履職提出的最新要求,將自律監管物件拓寬至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提供有關服務的專業機構及其人員,並增設了現場檢查等監管方式及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措施,促進各市場參與人歸位盡責,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二是規範債券預審核規程,強化申報即納入監管。通過設置專門章節強調了上市預審核、掛牌條件確認環節的監管要求,上交所進一步明確債券預審核的許可權、申請檔要求、自律監管許可權及期後事項報告等事項,落實“申報即納入監管”的預審核要求。
三是健全資訊披露和存續期管理安排,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上交所重點完善了存續期制度安排,包括進一步豐富和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夯實資訊披露義務人責任,明確發行人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資質要求;細化受託管理人的盡職調查、風險管理、補位披露、風險提示等職責,優化持有人會議制度安排,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及持有人權益保護。
四是規範債券停複牌行為,保障債券市場平穩運行。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債券停複牌的適用情形,確保債券交易的連續性,並細化停牌期間的資訊披露、風險排查等要求。
五是做好銜接協調,健全交易所債券自律規則體系。規則吸納了近年來新發佈的相關規則要求,明確可交換債券、可續期債券等特定品種債券的監管規定,進一步完善債券交易轉讓機制安排。
同日,上交所還發佈通知,明確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的,採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定交易方式。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且債券上市時無法達到下列條件的,僅採取報價、詢價和協定交易方式。一是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二是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或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三是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上交所同時表示,債券存續期交易方式的動態調整由其另行規定。
深交所: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
深交所表示,此次規則修訂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關於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自律屬性要求,擴大自律監管範疇,將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均納入監管對象範疇;充實監管手段和措施,新增現場檢查等監管職能和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紀律處分形式,完善了自律監管體系。
二是貫徹申報即納入監管原則,強化發行准入端監管。專設章節明確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條件確認業務要求,進一步夯實了准入端自律監管基礎,加強源頭風險防控。
三是完善資訊披露監管,對資訊披露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和合規意識提出更高求,明確應當由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強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定期報告披露義務,嚴格定期報告時間並刪除延期披露定期報告條款。同時,結合監管實踐對臨時報告情形進一步完善。
四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強調發行人、受託管理人等相關方的信用風險管理職責,特別是受託管理人的風險監測、處置和報告義務以及其他相關方對受託管理人履職的配合義務。新增深交所可要求發行人聘請會計師對募集資金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的規定,切實落實募集資金監管要求。同時,為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效率,結合市場需求,調整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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