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上市及掛牌轉讓相關業務,日前,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此次關於債券上市規則的修訂涉及債券上市預審核及債券掛牌條件確認、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複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並對體例、結構作了優化調整。
在規範准入端自律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均將自律監管物件範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
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對債券資訊披露的監管。比如,進一步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並對相關人員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披露,切實落實發行人有關負責人的職責;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進一步提高披露及時性要求。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相關要求,在確保資訊披露完整性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償債能力相關資訊的披露深度。在臨時報告披露上,還要求要結合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完善臨時報告披露情形,並重點突出與償債能力密切相關的部分重大事項。
仲介機構主體責任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在徵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進一步強化。
比如,為了加強專業機構的資訊披露,徵求意見稿增設專門章節規範專業機構的資訊披露,細化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相關資訊披露檔的具體要求,要求受託管理人督促發行人披露相關資訊並在發行人不披露時及時補位予以披露,強化專業機構資訊披露義務。
為了進一步夯實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徵求意見稿細化了細化償債保障措施的資訊披露、持續監測等具體要求,完善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相關安排。
在完善債券停複牌制度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複牌時,交易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複牌。停牌期間發行人的資訊披露義務,以及受託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也得以明確。
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的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債券轉讓方式及交易機制的原則性規定,在基本業務規則層面明確私募債券基本轉讓安排,並為後續持續完善相關債券轉讓機制預留規則空間,進一步規範了可交換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管理。
針對公司債券自律管理,徵求意見稿還進行了相關修訂,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監管物件採取監管問詢、約見談話、書面督促、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行為,與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共同構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增設要求發行人追償損失、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種類等。
據介紹,此次關於債券上市規則的修訂涉及債券上市預審核及債券掛牌條件確認、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複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並對體例、結構作了優化調整。
在規範准入端自律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均將自律監管物件範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
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對債券資訊披露的監管。比如,進一步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並對相關人員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披露,切實落實發行人有關負責人的職責;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進一步提高披露及時性要求。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的相關要求,在確保資訊披露完整性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償債能力相關資訊的披露深度。在臨時報告披露上,還要求要結合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完善臨時報告披露情形,並重點突出與償債能力密切相關的部分重大事項。
仲介機構主體責任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在徵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進一步強化。
比如,為了加強專業機構的資訊披露,徵求意見稿增設專門章節規範專業機構的資訊披露,細化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相關資訊披露檔的具體要求,要求受託管理人督促發行人披露相關資訊並在發行人不披露時及時補位予以披露,強化專業機構資訊披露義務。
為了進一步夯實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徵求意見稿細化了細化償債保障措施的資訊披露、持續監測等具體要求,完善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相關安排。
在完善債券停複牌制度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複牌時,交易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複牌。停牌期間發行人的資訊披露義務,以及受託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也得以明確。
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的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債券轉讓方式及交易機制的原則性規定,在基本業務規則層面明確私募債券基本轉讓安排,並為後續持續完善相關債券轉讓機制預留規則空間,進一步規範了可交換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管理。
針對公司債券自律管理,徵求意見稿還進行了相關修訂,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監管物件採取監管問詢、約見談話、書面督促、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行為,與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共同構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增設要求發行人追償損失、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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