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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中国证券网
2017-03-1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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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上交所發佈實施《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深交所也於近日發佈實施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上交所和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均表示,《指引》發佈實施有利於落實市場參與各方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提高各方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的意識,建立持續性、常態化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和體系,為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進一步打下堅實基礎。

據瞭解,上交所發佈的《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全面落實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強調債券發行人及受託管理人的核心作用;二是注重信用風險的事前事中防範化解,要求相關各方主動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持續監測、排查、預警信用風險,及時發現和儘早化解風險;三是突出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分類管理,將債券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就不同風險分類的債券做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制度,要求受託管理人每半年向上交所提交定期報告,並就高風險債券不定期提交臨時報告,以便監管機構及時掌握市場風險狀況。

上交所指出,各市場參與人在《指引》發佈後,一是要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指引》的貫徹落實工作,組織認真學習《指引》的規定和內容,準確把握《指引》的要求和精神,提高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能力。二是要系統梳理《指引》規定的各方職責,相關任務分解和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健全完善內部制度流程,調整理順相應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做好《指引》實施的業務和技術準備,做到勤勉盡責,歸位盡責。三是要嚴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及時對全部存續債券特別是2017年到期債券,深入開展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工作,並按規定提交首次半年度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及相關臨時報告,履行相應資訊披露和還本付息義務。

據悉,為方便市場各方特別是債券發行人和受託管理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指引》,上交所將於近期召開受託管理人相關負責人座談會,舉辦風險管理業務培訓,加大宣傳和組織力度,指導各市場參與人有效落實《指引》相關要求。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深交所始終秉承市場發展與風險控制並重的原則,在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積極推進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不斷強化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切實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深交所結合債券市場日常風險管理的工作經驗制定該《指引》,從債券信用風險防範的特點和要求出發,以風險分類管理為導向,明確債券發行人及受託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與處置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職責,並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以督促各市場參與人有效管理、預警並處置債券信用風險。

在《指引》起草過程中,深交所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堅持從市場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對債券風險分類標準和風險管理方法進行了較為充分的研究論證。自2017年1月25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總體認可《指引》的相關規定,認為有利於引導市場參與主體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債市長遠健康發展。對於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深交所積極採納完善《指引》相關內容,包括債券風險分類定義和初步風險分類標準、優化受託管理人現場檢查規定以及強化制定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的溝通協作方面要求。

該負責人表示,為了給各受託管理人提供充分的業務調整和信用風險評估時間,《指引》發佈通知明確了延期報送申請安排,相關受託管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今年5月31日前報送首次半年度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的,應於5月31日前向深交所提交延期報送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該負責人還指出,下一步,深交所將積極組織《指引》宣傳動員,開展市場培訓,指導各市場參與人深入理解和全面實施《指引》相關要求。各市場參與人特別是發行人和受託管理人應當認真學習《指引》相關規定,完善信用風險管理人員配置與系統建設,建立有效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將信用風險管理職責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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