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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會出臺債市監管新規 公募基金影響有限

中国证券网
2018-01-0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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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共同下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以下簡稱“302號文”),從不得出借債券帳戶、打擊通過債券代持加杠杆、合理控制債券交易杠杆比率等多個方面,對債券市場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促進債券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302號文對債市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回購限制和代持業務兩方面。” 鵬揚基金固定收益總監王華認為,債券新規對大銀行、大券商、基金、保險的衝擊相對較小,而對中小銀行、券商、私募類資管產品的影響可能較大。

根據320號文,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月末淨資產120%時,以及基金產品在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一日淨資產40% 時,其中封閉運作基金和避險策略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一日淨資產100%時,需要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要求限時整改。

對此,王華分析說,302號文對金融機構回購和逆回購餘額設置的一個限額,屬於全新的監管口徑,並非限額,而是監測性的,旨在規範透明,一年的過渡期也減弱了對市場的衝擊。總體來看,302號文有可能引發市場結構的變化,可能會增加市場波動,對投資機構的主動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機構資產規模增長受限後,可以通過專業機構提高資產收益,提高利差。

王華進一步解釋道,中小銀行面臨降低回購杠杆,轉向其他負債方式,但是線下同存或同業存單的成本較高,與債券的息差較低,最終還是會選擇減持債券,首先衝擊利率債,但社會融資需求若沒有起色後期市場可能會偏好高等級信用債。私募類產品代持協定與回購的限制,對低等級信用債的衝擊相對較大。

在上海證券創新發展總部基金評價研究中心分析師王博生看來,302號檔再次體現了監管層去杠杆的決心,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思路,從資金源頭上進行監管。

“實際上,投資者對於監管早有預期,本次檔對於債市更多是情緒上的衝擊,短端遭受一定影響。” 王博生說,長期來看,放杠杆信用下沉吃利差的操作模式在立體化監管態勢下遭受挑戰。未來在杠杆率下降至合理區間後,經濟基本面將成為債市主要矛盾。從實際影響來看,個別非銀機構受到一定衝擊,而公募基金作為國內透明度最高、合規性最好的金融機構,所受影響並不大。

南方基金固收部負責人也對記者表示,債券新規從債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規範、債券交易的業務規範以及債券交易的加杠杆規模限定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而基金公司一直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基金產品均符合杠杆要求,受直接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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