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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起,非上市創新創業公司可發可轉債

中国证券网
2017-09-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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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周起,不管是新三板創新層企業,還是非上市非掛牌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公司均可在滬深交易所發行可轉換債券。

昨日,滬深交易所同步公告稱,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部署,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援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中國證監會於今年7月發佈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明確了“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公司債,可以附可轉換成股份的條款”。根據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共同制定並發佈了《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實施細則》),明確了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可轉換債券)的具體制度安排。《實施細則》9月22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有四大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此類債券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發行人應在滿足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

二是明確以私募方式發行創新創業可轉債,並明晰了各方機構職責分工。可轉換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及轉股後均不得超過200人,債券存續期限應不超過六年;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交易所確認其是否符合掛牌條件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徵詢意見。

三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

四是明確資訊披露要求。根據可轉債的特殊性,明確各方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差異化資訊披露要求及持續性義務。

交易所負責人指出,創新創業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推出是資本市場支援創新創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業務創新,有利於增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市場吸引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管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下一步,滬深交易所將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援新模式,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援高科技成長性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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