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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完善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相關業務規則

中国证券网
2017-09-0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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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發行方式調整,滬深交易所日前同步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了配套修訂。兩所修訂後的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和業務辦理指南均於昨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此次調整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發行過程中產生的較大規模資金凍結問題。兩所本次修訂、制定的配套規則主要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推進信用申購改革。現有可轉債、可交換債均採用資金申購方式,申購過程中,資金彙集、轉移的過程容易對市場資金面造成影響。為消除上述問題、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兩所擬將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方式由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即申購時不再預先繳款,待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

二是約束配售後不繳款的失信行為。對於網上投資者,借鑒現行首發新股申購監管經驗,建立統一的首發、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網上信用申購違約懲戒機制,明確規定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三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申購。對於網下投資者,允許主承銷商向網下單一申購帳戶收取不超過50萬元的申購保證金,同時承銷商可在發行公告中約定違約時申購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三是優化相關發行流程。首先,規定主承銷商可根據發行規模合理設置單個帳戶網上申購上限,同時,網下發行相關事宜也由主承銷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組織實施,給予主承銷商和公司更多自主權。其次,將公募可交換債的網上發行由現行時間優先的配售方式,調整為與可轉債相同的搖號中簽方式進行分配,進一步提高公平性。再次,明確當出現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可轉券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70%的情形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可在T+3當日向交易所提出中止發行的申請,提高流程效率。

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兩所按照證監會統一工作部署,落實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發行方式改革,修訂、制定可轉債和可交換債配套規則,一方面有利於維護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穩定,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有利於提升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產品的市場吸引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並提升發行成功率,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下一步,滬深交易所將在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各項資本市場改革工作,切實防範金融風險,不斷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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