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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就《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中国证券网
2017-05-1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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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和深交所日前分別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此同時,交易所相關負責人也就《辦法》制定的目的、對現行規定的調整內容、證券經營機構職責等方面一一解答。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滬深兩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多散見於各類業務規則中。《辦法》使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與證監會相關標準保持了統一,同時,採取獨立業務規則的形式也將有助於全面、系統地規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不過,《辦法》所規定的債券業務投資者適當性跟兩所現行規定有何不同?

據前述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進行了兩大方面的調整。一是根據證監會《辦法》對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調整。根據證監會《辦法》的規定,專業投資者中的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需要同時符合資產性資質和專業經歷的要求。其中,資產性資質要求機構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專業經歷要求機構及個人具備一定的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為落實證監會《辦法》的要求,深交所和上交所《辦法》調整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與證監會《辦法》中的專業投資者保持了一致。與現行規則相比,滬深兩所《辦法》增加了對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者的專業經歷要求;同時,資產性資質要求也根據證監會《辦法》進行調整,主要為機構淨資產從不低於1000萬元調整為不低於2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從不低於300萬元調整為不低於500萬元並設定了期限要求,與證監會《辦法》進行銜接。

二是根據債券風險屬性對個人投資者投資範圍進行調整。為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滬深兩所《辦法》根據債券風險屬性的不同,區分了不同的投資者適格標準。具體而言,債項評級低於AAA的公募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不含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調整為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個人投資者仍可根據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繼續投資大公募公司債券及/或債項評級AAA的小公募公司債券。同時,為使滬深兩所對投資者的保護更加全面、靈活,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兩大交易所《辦法》設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動態調整機制。具體而言,當債項評級下調至低於AAA、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法等情形時,則調整為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的債券,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深交所和上交所也調整了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滬深兩所將此前存量公司債券統一納入本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制範圍,即2017年7月1日起,債項評級低於AAA的,只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至於不滿足適當性新標準的投資者該如何處理其現在持有的債券,滬深兩所表示,2017年7月1日起,投資者應該根據滬深兩所《辦法》的規定,在其所屬投資者類別所對應的債券範圍內進行投資;根據現行規則買入的債券,如超出交易所《辦法》規定的投資範圍的,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者繼續持有到期,不得再行買入。

此外,《辦法》還強化了證券經營機構前端監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責任。相關條款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術控制,承擔確認合格投資者具有債券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義務,並動態跟蹤和持續瞭解合格投資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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