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深圳證監局8月9日消息,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專案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核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專案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準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並發佈臨時公告。
全文如下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檢查,你公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專案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核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專案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準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並發佈臨時公告。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以下簡稱《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辦法》)第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辦法》第六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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