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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監局對中山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國證券網
2022-08-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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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深圳證監局8月9日消息,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檢查,中山證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占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品質控制機制不夠完善。公司部分專案質控環節形成的品質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公司個別專案對內核意見的答覆、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公司個別專案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仲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全文如下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檢查,你公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你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占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品質控制機制不夠完善。你公司部分專案質控環節形成的品質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你公司個別專案對內核意見的答覆、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你公司個別專案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仲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十三條,以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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