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受罰的是兩家保險公司和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其中,人保財險西寧市海湖支公司因違規承保異地車輛保險被處以15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被警告並處以罰款。平安財險西寧中信支公司因違規承保異地車輛保險、編制虛假資料被處以共計57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被警告並處以罰款。北京潤得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違規經紀異地車輛保險業務被處以警告和3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亦被警告並處以罰款。
監管部門處罰三家保險機構的行政依據分別是:《保險法》第116條、161條、171條;《保險法》第86條、116條、161條、170條、171條;《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37條、93條。
其中,《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情況、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之外的保險費回扣等行為。依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37條,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什麼是異地承保?據業內人士介紹,異地承保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搆對於在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核准的經營區域以外的保險標的單獨進行承保的行為。目前,在財險業務中,除大型商業保險等可以異地承保外,車險等大部分財險業務都不可以異地承保。
異地承保發生的原因較為複雜,需按不同主體進行分析。據業內人士介紹,按照車輛的使用性質,車險商業險可分為營運車輛險和非營運車輛險,而在違規的異地承保案例中,兩者皆有之。
以貨車、土方車等以營利為目的營運車輛為例,通常這類車輛的車險費率要高於非營運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介紹說,在一些嚴監管地區,由於一些營運車輛車隊的車險業務賠付率高企,本地保險公司一般不願意承保,故而通過仲介公司轉而去外省市投保。由於業務不飽和和缺乏歷史資料,一些外地保險公司則願意對此類客戶進行承保。
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車輛,發生異地承保的原因則多為低價吸引。據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介紹,上述3張罰單皆發生在青海,是因該省是商業車險全面自主定價首批試點地區之一,費率彈性空間更大,當地保險公司或採取降低保費、薄利多銷的形式吸引外地車主去投保。
據瞭解,非營運車輛發生異地承保的另一原因,則是投保人于家鄉購車、卻在外地工作。“監管部門對於異地承保有限制性規定,避免不同地區之間搶奪業務等不規範競爭。但應對造成異地承保的原因做進一步的分析,看其中是否有合理訴求。如何通過監管制度的改善來回應合理訴求,也是需要關注的。”朱俊生認為。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