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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子公司辦法落地 22萬億元銀行理財重塑

中国财富网
2018-12-0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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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2月2日晚間《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出爐,引導22萬億元銀行理財轉型及未來發展路徑的監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

自此,銀行自身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銀行可以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可以選擇不新設理財子公司,而是將理財業務整合到已開展資管業務的其他附屬機構。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後,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

監管標準與其他資管機構總體一致

《辦法》明確,理財子公司是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主營業務包括: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以及理財顧問和諮詢服務。

延續徵求意見稿精神,《辦法》對“理財新規”部分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使理財子公司的監管標準與其他資管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幾項核心內容,在《辦法》中依然有體現。比如,在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票方面,在前期已允許銀行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允許公募理財產品通過公募基金間接投資股票的基礎上,進一步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在非標債權投資限額管理方面,《辦法》根據理財子公司特點,僅要求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產品在繼承了銀行理財的相關優勢的前提之下,在各個方面,尤其是在銷售層面和投資方面,和其他資管產品站在了近乎“統一”的起跑線上,是不折不扣的補強,它兼具可以投資非標資產、私募股權等非標準、低流動性資產和銷售管道擴大起售門檻下降等優勢。

業內人士表示,有志于在資管行業大展拳腳的商業銀行,預計都會試圖獲得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牌照。

淨資本管理等配套制度在路上

事實上,銀行也已紛紛佈局理財子公司。Wind統計顯示,包括四大行在內,當前已有20家銀行公告擬設立理財子公司。

但這張牌照並不好拿。曾剛分析說,按照《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可,而根據《辦法》的要求,可能就已把絕大部分總資產規模在1000億元以下或理財總規模在6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攔在了門外。

此外,理財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也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的壓力。《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金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從目前已披露的擬設理財子公司公告看,各銀行的理財子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從不少於10億元到不超過160億元不等。

曾剛表示,對外投資會直接消耗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在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造成巨大影響的同時,也會削弱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能力。這意味著,理財子公司牌照雖然有很高的價值,但獲得以及維持的成本也極為高昂,尤其對於資本淨額不大,資本充足率較低的銀行而言更是如此。“銀行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本不佔用銀行任何資本,但理財子公司作為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規模自然會受到資本金的約束。”

事實上,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辦法》發佈當天透露,已著手制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淨資本和流動性管理等配套監管制度。在風險管理方面,將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要求理財子公司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

自有資金可投自身發行的產品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有哪些修改?


此前,徵求意見稿不允許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發行的產品。《辦法》則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適度放寬了自有資金使用範圍,允許理財子公司在嚴格遵守風險管理要求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

不過,《辦法》在投資比例等方面給予了限制。具體看,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不得投資于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自營業務操作相分離,其自有資產與發行的理財產品之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據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在自有資金投資方面,監管在比例限制上較嚴格,同時進一步規定了業務和產品之間不能進行利益輸送。自營業務和理財業務相對分離,意味著理財子公司發行產品後,理財子公司自身和其他投資者同等地位,都按照市場原則和商業原則進行,定價都要是公平的市場化原則,不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

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在鼓勵各類股東長期持有理財子公司股權、保持股權結構穩定的同時,為理財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內外專業機構、更好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舉措預留了空間。

在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辦法》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在投資管理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理財產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進行管控,以及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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