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1月9日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近日,證監會修訂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修訂後的監管問答明確使用募集資金用於上市公司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其中,對於上市公司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物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資的,可以募資全部用於補流和還債;通過其他方式募資的,用於補流和還債的金額比例不得超過總募資的30%。
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還債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同時,證監會還對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限制進行了調整,允許前次募資基本使用完畢,或募投方向未發生變更的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的限制,但間隔期原則不少於6個月。
修訂後的監管問答明確使用募集資金用於上市公司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其中,對於上市公司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物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資的,可以募資全部用於補流和還債;通過其他方式募資的,用於補流和還債的金額比例不得超過總募資的30%。
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還債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同時,證監會還對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限制進行了調整,允許前次募資基本使用完畢,或募投方向未發生變更的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的限制,但間隔期原則不少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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