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 > 金融

人身險保單貼現試點辦法出臺 超千億市場醞釀啟動

中国财富网
2018-01-17 14:06

已收藏

近日,中國保險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就《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在徵求意見稿中,保監會表示,此舉是為規範保單貼現交易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單貼現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表示,在此之前,中國並無明確的保單“提前”變現的辦法。

“傳統上,保單持有人一般有兩種選擇將壽險保單變現,一是退保獲得保單現金價值,二是持有壽險保單至死亡事件發生或保險到期日。而保單貼現則提供了第三種選擇。保單貼現為穩定保險業務、避免被保險人的退保損失、解決保單持有人流動性困難、增加投保率創造了條件。”王緒瑾說。

實現多方共贏

徵求意見稿指出,保單貼現就是保單持有人以保單滿期給付折價或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發生給付折價的方式,通過保單貼現機構將保單受益權轉讓給保單投資人從而獲得貼現資金,當該保單滿期或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發生時,保單投資人可以領取保險金獲得投資收益的交易行為。

北京律師協會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解釋道,通俗地講,保單持有人(一般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並且履行兩年之後,評估保險合同期滿時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分析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所能得到保險金的額度,對比權衡可能支付保險費的金額,將保單受益的權利賣給貼現機構,以便即時能夠獲得現金的行為。

可見,在保單貼現的過程中,總共涉及保單持有人、保單投資人、保單貼現機構、保險公司這四個主體。貼現後,貼現機構履行投保人的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享有向保險公司主張合同權利的權利。

王緒瑾認為,開展保單貼現業務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非常有價值。首先,保單貼現可以解決其眼前現金流困難的問題;其次,可以減少退保損失,不用被扣除退保手續費;最後,可以讓投保人安心投保,避免因擔心交不起後續保費,在投保時有所顧慮。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則可以提高投保率,減少退保率,保持保單業務的連續性。

李濱補充道:“對於保單持有人來說,可以在其不想繳納保險費、沒有能力繳納保險費,或者在罹患疾病但尚未達到保險責任無法獲得賠償而又需要治療費用時,或未發生事故僅僅單純需要資金時,能夠及時獲得保單資金的變現。”

而就貼現機構而言,達成貼現協定,本身就是一種純粹的商業行為,貼現機構從這種商業行為中能獲得經濟利益。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貼現保單相關保險公司必須是經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在境內(不含港澳臺)的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貼現資金應於保單受益人變更後3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保單貼現人。在試點期間,保單貼現的產品類型包括普通型終身壽險、普通型兩全保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已經貼現的保單不可辦理轉貼現或再貼現。

發展空間廣闊

王緒瑾告訴法治週末記者,貼現業務具有比較大的發展空間。中國是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同時也是全球第一大人口大國,我國的人身保險業務占整個保險的70%左右。因此,人身險保單貼現業務有很大的空間。

根據保監會公開的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國原保險保費收入合計3.44萬億元,同期人身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合計2.49萬億元,占整個保費收入的72%。

而青島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劉喜華等曾於2012年做了《我國推行保險貼現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根據該文預測,理論上我國保單貼現有巨大的潛在需求,2016年保單貼現額即可達到6843.04億元。

李濱認為,建立在誠信體系基礎上的保單貼現業務,應該會有巨大的市場發展空間,而且這種發展既符合我國建立全面社會保障體系的戰略目標,也符合普通百姓獲得保險保障利益的需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普通百姓在這個過程中會與兩個商業機構產生商業關係,那麼,對應的商業機構將獲得一定的商業利益,而這種商業利益的來源就是保單持有人。如何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單貼現機構獲利空間,防止趁人之危獲取高額不當利益是對監管的挑戰。

事實上,“此徵求意見稿出臺的意義是使沒有繳費能力或繳費能力較低的人可以獲得保障,擴大獲得保障的人數,提高保障的程度,保險公司獲得更多保費增長”。李濱說道。

對於保單投資人,保監會實行了“穿透式”監管。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試點期間,保單投資人僅限於使用自有資金開展業務,其中,機構投資人自有資金以淨資產為限。保單投資人不得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

而對於保單貼現機構,目前,保監會的要求是實繳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具有支援業務運營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具備與保險公司相關業務系統、保單登記管理資訊平臺對接的技術能力和專業人員團隊,同時建立健全客戶資訊管理系統和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客戶資訊安全。

防範潛在風險

“有市場就必有風險,更主要的問題是如何防範保單貼現帶來的風險。”王緒瑾直言。

李濱指出,投資者主要的風險在於,如果對保單的價值或者被保險人出險時機的判斷不準確,如果出現高額不當利益,將會引發商業道德層面的負面評價;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可能會出現道德風險,也就是說帶病投保或者部分高風險客戶為了獲取不當的利益進行投保,以實現提前獲得高額的不當目的是需要保險公司重點防範和避免的。

據李濱介紹,在貼現業務徵求意見稿出臺前,在保險實務中類似保單貼現業務其實早已客觀存在。在他處理過的案件中,就存在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進行的實務操作。

具體案例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債務,債權人以替債務人投保並繳納保險費,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約定債權人作為保單的受益人的方式進行保單貼現。幾年後,當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就支付給了債權人,作為債務人償還債權人的債務。當然,此案在實際賠付時,經李濱調查,被保險人涉嫌帶病投保,案件最後保險公司以通融賠付的方式結案。被保險人死亡,債權人的債權也得以實現,各方均實現各自的合同預期和目的。

“不可否認,保險以及與保險有關的商業制度的發展基礎是建立在西方的商務邏輯或商業慣例的基礎上,我國普通民眾對這些法律規定及商務邏輯和商業慣例的理解、熟悉和接受需要有一個過程。”李濱預測,在保單貼現業務的發展初期,必將會發生大量的糾紛,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保險專業律師的介入、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商務邏輯和慣例、提煉規範交易各方的法律規則顯得尤為重要。

為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徵求意見稿規定,在開展保單貼現業務時,如果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開展保單貼現業務、不合理給付保單貼現資金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資訊或作出提示進行誤導宣傳等,將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