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自查整改的一個背景是:2016年12月30日保監會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要求“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各人身險公司應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應於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向保監會提交自查整改報告”。
從1月10日下午下發的具體《通知》來看,此次自查整改的重點內容,主要是:人身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帳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人身險公司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保監會將依法採取禁止其申報新產品、責令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此次自查整改工作,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總公司高管人員和相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各公司應當參照以下重點內容,結合實際業務情況,對相關精算規定及監管制度發佈以來公司執行和落實情況開展自查整改。
一是,分紅險單獨帳戶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帳戶管理和盈餘分配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是,萬能單獨帳戶資產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同一萬能單獨帳戶管理的保單應採用同一結算利率,設立萬能單獨帳戶特別儲備和向萬能單獨帳戶注資應符合規定條件,當萬能帳戶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3個月小於實際結算利率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調整當月實際結算利率。
三是,投連險投資帳戶資產應單獨管理、獨立核算,投資帳戶單位價格應由單位數量及投資帳戶資產價值決定,投資風險應由投保人承擔,公司不得承擔投資風險、保證投資收益。
四是,中短存續期產品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五是,公司應建立產品回溯和產品資訊披露機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開展產品回溯和產品資訊披露工作。
六是,公司不得違反精算規定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應根據自查整改工作實際情況,撰寫自查整改報告及自查整改情況統計表。報告應符合保監會此次同時下發的參考提綱相關要求,重點突出自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說明公司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公司自查整改報告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充分反映相關違規問題和整改工作的真實情況。自查整改報告應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發。
保監會後續檢查中,如果發現公司故意隱瞞或遺漏有關情況的,將按照編制提供虛假報告依法追究公司和相關高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另據中國證券網記者瞭解,對於此次整改工作,各地保監局也收到了保監會下發的相關檔。知情人士透露稱,各地保監局將根據各人身險公司上報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等相關動態資料,對人身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比例是否存在超標”等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保監部門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採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