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加強風險防範,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銀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正式發佈。
《辦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重點規範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委託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辦法》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託人應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專案等進行審查,並承擔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
二是規範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對委託貸款資金來源提出合法合規性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
三是規範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總體要求,明確規定委託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託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執行資訊系統,確保該項業務資訊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五是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辦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重點規範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委託貸款的業務定位和各方當事人職責。《辦法》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託人應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專案等進行審查,並承擔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
二是規範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對委託貸款資金來源提出合法合規性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託貸款。
三是規範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體現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總體要求,明確規定委託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四是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委託貸款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執行資訊系統,確保該項業務資訊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五是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的監管。《辦法》明確,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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