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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呼之欲出 信託產品打破剛兌再進一步

中国证券网
2017-12-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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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近日,中國信託業協會向各信託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就《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進行投票表決,投票截止時間為12月28日12時。《指引》對盡職調查、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明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的受託責任盡職要求,達到約束受託人和委託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目的。

業內人士指出,對於信託等資管產品而言,打破剛性兌付的前提是“賣者盡責”,這就需要明確相關權責,而《指引》將為信託行業打破剛兌進一步奠定制度基礎。在大資管新規提出打破剛兌的背景下,《指引》的風向標意義值得關注。

明確受託責任

《指引》共十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與審批管理、產品行銷與信託設立、運營管理、合同規範、終止清算、資訊披露、業務創新、自律管理及附則。

《指引》規定,信託公司應當在設立信託前進行盡職調查。考慮到信託業的實踐以及不同信託業務的特點,允許信託公司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信託檔另有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進行盡職調查。對於不進行盡職調查的,建議信託公司在信託檔中約定由此產生的風險及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對投資者做好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

由於不同的信託業務有不同的調查內容和調查要求,《指引》無法予以統一規定,因此要求信託公司就盡職調查的標準及程式自行制定相應的規範,並嚴格按照該等規範開展盡職調查。

《指引》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瞭解客戶”、“瞭解產品”、“風險匹配”。考慮到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委託人必須是合格投資者、信託公司推介產品前需通過內部風險審查、信託產品具有複雜性等因素,《指引》未對“瞭解產品”、“風險匹配”進行統一的細化規定,而是規定信託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信託產品的不同特點,自行界定委託人資格和推介範圍,並據此進行推介。結合司法認定和信託公司實踐,《指引》對推介途徑做了原則性規定。

參與起草《指引》的業內人士表示,上述規定體現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既保護委託人、受益人的合法權利,也維護信託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時,由於信託業務種類繁多,針對所有信託業務制定統一、詳盡、完全無爭議的標準並不可行,所以《指引》主要針對信託業務中體現的共同性、普遍性問題,作出一般性規定。對於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指引》採用強制性規範的形式予以表述;同時,充分考慮信託的靈活性及不同信託業務的特點,尊重信託當事人的意思表述,允許信託當事人以信託檔等形式對《指引》規定的內容予以選擇性適用或排除適用。

打破剛兌再進一步

業內人士指出,制定《指引》具有相當的現實必要性。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資產管理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信託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面臨轉型的風險和考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需要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由於信託法對受託人受託責任盡職要求的規定並不詳盡,實踐中對受託人的職責邊界、信託財產的風險分配等問題存在一些爭議和模糊認識,導致信託公司與投資者的責任邊界不夠明確,難以劃分買者和賣者的責任界限,既不利於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穩定發展,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規則。

事實上,這正是產生信託公司剛性兌付難題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一些信託產品兌付問題中,由於在盡職調查、產品銷售等環節缺乏明確的責權判定標準,投資者與信託公司之間扯皮不斷。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指引》的適用範圍為全部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可以將《指引》作為信託檔的附件,或在信託合同中援引《指引》相關內容,從而達到約束受託人和委託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目的。多位信託公司研究人士指出,對於信託等資管產品而言,打破剛兌的前提是“賣者盡責”,這就需要明確相關權責。《指引》的制定將為信託行業打破剛兌奠定制度基礎。

從嚴處罰違規剛兌

“《指引》雖然由行業協會層面制定,但其風向標意義值得關注。”一位參與起草《指引》的業內人士表示。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指引》從2014年10月開始起草,九易其稿,最終于2017年底成形,監管部門、中國信託業協會、信託公司、司法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參與其中。《指引》主要依據信託“一法兩規”起草,與正在起草的《信託公司條例》保持一致,結合了2017年11月央行等五部門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打破剛性兌付,正是央行等五部門發佈的《指導意見》的一大原則。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指導意見》規定,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對剛性兌付進行認定,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近日,某信託公司的部分業務因違反“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的規定等原因,被責令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不得再募集。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處罰相當嚴厲,顯示監管部門加大處罰違規剛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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