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定,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協力廠商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市、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等。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信託業協會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銀信業務規模為4.88萬億元,是2010年四季度末1.66萬億元的2.9倍。
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制定了上述《通知》,對銀信類業務,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範。《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通知》進一步規範了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的行為,要求銀行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其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同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通知》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同時,《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水準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此外,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通知》還明確提出,要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並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通知》還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信託業協會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銀信業務規模為4.88萬億元,是2010年四季度末1.66萬億元的2.9倍。
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制定了上述《通知》,對銀信類業務,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範。《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通知》進一步規範了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的行為,要求銀行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其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同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通知》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同時,《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水準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此外,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產品,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通知》還明確提出,要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並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通知》還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