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之火已有灼傷之勢。8月30日,國內一家ICO平臺已宣佈即日起主動暫停一切ICO業務,等待監管政策出臺再開展。ICO監管已箭在弦上,但目前仍有爭議,主要集中於:第一,是否能認定為吸收公眾資金,這涉及到是否觸動非法集資紅線?第二,由於大多數ICO項目與區塊鏈技術捆綁,嚴厲打擊其亂象是否會影響區塊鏈技術創新?
雖然上述爭議有待抉擇,但對於平臺融資炒作比特幣早已有監管手段。然而一些中小平臺仍然在偷偷進行配資,為老客戶提供3-5倍的杠杆,收取千一到千五的費用。更有甚者試圖將比特幣作為向境外轉移資產的路徑。
本期,記者將從法律層面為讀者提供學術界與監管層對ICO的監管思考,同時也調查到一線的比特幣投資者,看看他們是瘋狂還是懂行。(曾芳)
ICO領域風險巨大,引發監管部門關注,多家媒體報導稱:監管部門就ICO監管組織討論,防範其中風險。
8月30日,國內一家提供ICO項目的平臺ICOINFO公告稱,為防範風險,即日起主動暫停一切ICO業務,待相關部門監管政策出臺後按照政策規範開展業務。
同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關於防範ICO相關風險的提示”,指出國內外部分機構採用各類誤導性宣傳手段,以ICO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取得任何許可,其中涉嫌詐騙、非法證券、非法集資等行為。
協會還提醒,ICO項目資產不清晰,投資者適當性缺失,資訊披露嚴重不足,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協會指出,投資者應冷靜判別,謹慎對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有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表示,監管主要還是在調研和探討。而市場對於ICO相關的爭議已達沸點。發行虛擬商品是否就不被認定為吸收公眾資金?代幣既不是股權也沒有收益承諾,是否就游離在現行法律體系之外?作為一種“私募”形式的融資,部分專案代幣發行是否可以通過微信群、行業網站展示?嚴厲打擊ICO亂象可能會影響區塊鏈創新?
在當前ICO狂熱中,來自學界、監管部門的專家一直在冷靜觀察思考,並對上述ICO發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問題進行辨別和探討。
ICO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紅線
多位區塊鏈技術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ICO募集的是比特幣或是乙太坊而非直接募集法定貨幣(人民幣、美元等),而比特幣等被認定為虛擬商品,因此並不觸犯非法集資。此外,專案發行的白皮書也根本未向參與人給予股權、或是專案收益權等承諾。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注意到,目前不少ICO專案通過微信群或是在相關行業網站上公開宣傳。部分專案甚至可以直接用法定貨幣購買相應代幣,而更多的專案發起方則堅稱,只接受比特幣、乙太坊等虛擬資產,只要這樣就不是在吸收公眾資金。
不過,上述人士均承認,ICO實質上仍然是一種融資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教授表示,應當根據金融活動的實質來判斷是否“吸收資金”。投入現金或法定貨幣並非“出資”的唯一形式。“資金”代表著交換價值。ICO募集到的雖然是虛擬資產,但實質上是募集了可用法定貨幣表示的、可以迅速兌換為法定貨幣的資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ICO模式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紅線。在法律界以及金融界,持這樣觀點的專家不在少數。
有更多的市場參與者認為,ICO發售的代幣並不是“證券”形式,因此處於灰色地帶而未被明文禁止。
對此,李愛君認為,代幣代表了持有者在專案中的“權益份額”,憑此獲得產品、服務、資金等預期收益。在原理和作用上與“股權”接近。區別在於其投入資金不是用於實體經營,而是用於投資其他項目獲益。
而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看來,認為ICO所發行的代幣是證券,因為投資者投入資金,形成共同事業,有收益預期,依靠他人經營管理,應符合聯邦證券法律,進行註冊或取得豁免。
專家建議發揮現有法制作用
ICO需要監管,但如何監管?目前仍存爭議。
有業界專家表示,不少ICO專案捆綁區塊鏈,而區塊鏈被多數機構視為創新技術。實際上,當前多數ICO項目和區塊鏈創新並無關係。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佈的《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顯示,2017年以來國內完成的ICO項目折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
火幣網首席運營官朱嘉偉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目前參與ICO的人群仍然相對小眾,多數是此前參與比特幣、乙太坊等投資的人士,這些參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普遍較高。此外,參與ICO的投資並不像網貸投資等那樣“友好”,需要使用相應的數位資產錢包、設置位址等,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不過他也承認,不排除有少數看到ICO領域代幣價格飆漲會吸引部分普通人參與,這些參與者對ICO領域的風險普遍不能很好把握。
“ICO是一種模式。風險來源於如何使用,有部分初創企業通過它獲得發展,未來可能成為偉大的企業,但也有部分發起人利用其圈錢。”朱嘉偉說。
朱嘉偉建議,可以建立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因為ICO領域的風險的確很大。此外,也可以要求ICO專案按照一定規範進行資訊披露。
井通科技創始人兼CEO武源文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對於ICO領域的風險暫時不必過分擔憂,對於ICO這樣的新生事物重要在於如何進行市場引導和風險管理。
武源文介紹,隨著今年二季度一輪ICO發行熱潮,現在市場已經自發逐漸冷靜下來,現在ICO項目公開市場募集幣的數量基本都在30%以下,發行成功的ICO項目都是提前由大戶投資者內部鎖定。另外,二級交易市場已經出現了新幣上市跌破發行價,這些都說明ICO市場已經開始進行自我的調整和專案優化。他認為,ICO作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為一些創新專案提供了好的融資管道,有其一定意義。
李愛君教授認為,ICO依然是融資法律關係,無論通過互聯網還是區塊鏈融資,只是融資的管道不同,並未改變法律關係及其風險,金融發展史充分證明了公開融資無論採取什麼形式都無法改變資訊不對稱、道德風險及欺詐與集資等風險。其形成的法律關係依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
雖然上述爭議有待抉擇,但對於平臺融資炒作比特幣早已有監管手段。然而一些中小平臺仍然在偷偷進行配資,為老客戶提供3-5倍的杠杆,收取千一到千五的費用。更有甚者試圖將比特幣作為向境外轉移資產的路徑。
本期,記者將從法律層面為讀者提供學術界與監管層對ICO的監管思考,同時也調查到一線的比特幣投資者,看看他們是瘋狂還是懂行。(曾芳)
ICO領域風險巨大,引發監管部門關注,多家媒體報導稱:監管部門就ICO監管組織討論,防範其中風險。
8月30日,國內一家提供ICO項目的平臺ICOINFO公告稱,為防範風險,即日起主動暫停一切ICO業務,待相關部門監管政策出臺後按照政策規範開展業務。
同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佈“關於防範ICO相關風險的提示”,指出國內外部分機構採用各類誤導性宣傳手段,以ICO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取得任何許可,其中涉嫌詐騙、非法證券、非法集資等行為。
協會還提醒,ICO項目資產不清晰,投資者適當性缺失,資訊披露嚴重不足,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協會指出,投資者應冷靜判別,謹慎對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有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表示,監管主要還是在調研和探討。而市場對於ICO相關的爭議已達沸點。發行虛擬商品是否就不被認定為吸收公眾資金?代幣既不是股權也沒有收益承諾,是否就游離在現行法律體系之外?作為一種“私募”形式的融資,部分專案代幣發行是否可以通過微信群、行業網站展示?嚴厲打擊ICO亂象可能會影響區塊鏈創新?
在當前ICO狂熱中,來自學界、監管部門的專家一直在冷靜觀察思考,並對上述ICO發行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問題進行辨別和探討。
ICO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紅線
多位區塊鏈技術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ICO募集的是比特幣或是乙太坊而非直接募集法定貨幣(人民幣、美元等),而比特幣等被認定為虛擬商品,因此並不觸犯非法集資。此外,專案發行的白皮書也根本未向參與人給予股權、或是專案收益權等承諾。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注意到,目前不少ICO專案通過微信群或是在相關行業網站上公開宣傳。部分專案甚至可以直接用法定貨幣購買相應代幣,而更多的專案發起方則堅稱,只接受比特幣、乙太坊等虛擬資產,只要這樣就不是在吸收公眾資金。
不過,上述人士均承認,ICO實質上仍然是一種融資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教授表示,應當根據金融活動的實質來判斷是否“吸收資金”。投入現金或法定貨幣並非“出資”的唯一形式。“資金”代表著交換價值。ICO募集到的雖然是虛擬資產,但實質上是募集了可用法定貨幣表示的、可以迅速兌換為法定貨幣的資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ICO模式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紅線。在法律界以及金融界,持這樣觀點的專家不在少數。
有更多的市場參與者認為,ICO發售的代幣並不是“證券”形式,因此處於灰色地帶而未被明文禁止。
對此,李愛君認為,代幣代表了持有者在專案中的“權益份額”,憑此獲得產品、服務、資金等預期收益。在原理和作用上與“股權”接近。區別在於其投入資金不是用於實體經營,而是用於投資其他項目獲益。
而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看來,認為ICO所發行的代幣是證券,因為投資者投入資金,形成共同事業,有收益預期,依靠他人經營管理,應符合聯邦證券法律,進行註冊或取得豁免。
專家建議發揮現有法制作用
ICO需要監管,但如何監管?目前仍存爭議。
有業界專家表示,不少ICO專案捆綁區塊鏈,而區塊鏈被多數機構視為創新技術。實際上,當前多數ICO項目和區塊鏈創新並無關係。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佈的《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顯示,2017年以來國內完成的ICO項目折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
火幣網首席運營官朱嘉偉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目前參與ICO的人群仍然相對小眾,多數是此前參與比特幣、乙太坊等投資的人士,這些參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普遍較高。此外,參與ICO的投資並不像網貸投資等那樣“友好”,需要使用相應的數位資產錢包、設置位址等,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不過他也承認,不排除有少數看到ICO領域代幣價格飆漲會吸引部分普通人參與,這些參與者對ICO領域的風險普遍不能很好把握。
“ICO是一種模式。風險來源於如何使用,有部分初創企業通過它獲得發展,未來可能成為偉大的企業,但也有部分發起人利用其圈錢。”朱嘉偉說。
朱嘉偉建議,可以建立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因為ICO領域的風險的確很大。此外,也可以要求ICO專案按照一定規範進行資訊披露。
井通科技創始人兼CEO武源文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對於ICO領域的風險暫時不必過分擔憂,對於ICO這樣的新生事物重要在於如何進行市場引導和風險管理。
武源文介紹,隨著今年二季度一輪ICO發行熱潮,現在市場已經自發逐漸冷靜下來,現在ICO項目公開市場募集幣的數量基本都在30%以下,發行成功的ICO項目都是提前由大戶投資者內部鎖定。另外,二級交易市場已經出現了新幣上市跌破發行價,這些都說明ICO市場已經開始進行自我的調整和專案優化。他認為,ICO作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為一些創新專案提供了好的融資管道,有其一定意義。
李愛君教授認為,ICO依然是融資法律關係,無論通過互聯網還是區塊鏈融資,只是融資的管道不同,並未改變法律關係及其風險,金融發展史充分證明了公開融資無論採取什麼形式都無法改變資訊不對稱、道德風險及欺詐與集資等風險。其形成的法律關係依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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