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出現“超期未募集”的情況怎麼辦?前一段時間應監管要求,基金公司需要在短期內消化掉這些申報過的“庫存”,其中大部分為殼基金,於是出現了公募大規模去庫存的壯觀場面。不過,在當前震盪的市場環境下,一去庫存就陷入了“發行難”的怪圈。根據濟安金信副總經理王群航的統計,今年以來發行的504檔新基金中有98只的預設發行期限是3個月,占比將近20%,也從側面佐證了新基金發行的困境。
不過,這種情況或許將從源頭上得到改善了。
昨日(5月23日),監管層下發了最新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和《關於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處理方案及相關材料的要求》(以下簡稱“要求”),表示“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對於一些囤積了不少殼基金未發而又面臨“發行難”的公司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起碼多了一個選項。不過,各大公司對此怎麼看,是否願意選擇放棄呢?
下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帶大家看看最新的監管檔和基金公司回饋。
發文背景
公募基金產品註冊制實施以來,行業發展活力得到釋放,基金產品申報數量和類型快速增長,基金行業整體穩步發展,但也出現了一些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基金產品申報及發行追逐熱點、大量基金產品批文超期未募集、“迷你基金”數量不斷增多等。針對上述問題,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切實具備註冊產品相適 應的條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部(編者注:指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前期作出相應監管安排(2016年第11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主要為:在基金產品註冊審查過程中,對於存在短時間內大量申報基金產品、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數量達到或者超過已批復未募集基金產品總數的60%、“迷你基金”數量較多、基金經理“一拖多”、一年內被採取兩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我部將委託相關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相關政策自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一是,對防止行業盲目大量申報產品、刻意囤積批文起到了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二是,基金管理人申報產品趨於理性,盲目紮堆申報產品的現象有所緩解;三是,基金管理人積極採取有關措施,根據市場和投資者需求合理安排產品發行或變更註冊,逐步消化超期批文。
近期,我部注意到,由於註冊制以來行業長期積累的超期未募集產品批文數量較多,短期內消化大量超期產品批文存在較大壓力。考慮到行業的現實困難,為一次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支持行業平穩健康發展,我部將進一步完善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監管安排。
適用範圍
今後,基金管理人出現以下情形的基金產品達到2只及以上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相關情形消除前,上報的所有基金產品均適用6個月的註冊審查期限(監管另有規定的除外):1、2017年6月1日後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備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未在備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內進行募集的;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進行募集的。
處理方案
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應當及時提出延期募集備案申請;不再延期募集的,應當作出相關專項承諾,後續不再啟動超期未募集產品的發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進行認真梳理、統計、分析,客觀評估有關情況,於2017年6月5日前向我部提交產品處理方案說明及相關材料。逾期未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
關於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處理方案及相關材料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7年6月5日前報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後續處理方案說明;
(二)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
(三)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辦理延期募集的,應當提交延期募集備案的申請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不再延期募集,應當提交相關專項承諾。專項承諾應當包括公司不再申請延期募集相關產品備案(需逐一說明產品批文);公司將強化內部控制,理性申報產品;今後嚴格在批文規定期限內進行產品募集,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願接受監管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上述第(一)、(三)、(四)項材料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督察長簽字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基金管理人應同時將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郵件發送至:tanhx@csrc.gov.cn。
三、逾期未按第一項要求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
四、自2017年6月1日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指定專人於每週最後一個工作日向我部郵件報送基金產品批復後的募集情況,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業內看法
一位大型公募人士表示,這次新規主要針對產品註冊制以來,產品批文超期未募情況太多,一次性地給一個處理方案,“還是挺嚴格的”。另一家華南公募人士也指出,《要求》就是要約束未來(6月1日)以後註冊的產品,提醒各家公司要合理申報,再出現超期的就要拉長上報產品的審核週期,另外也是監管機構註冊審核工作精力的合理化分配,“以後的趨勢就是嚴格、規範化,我們肯定服從監管要求”。
一家中型公募投研部人士對記者坦言:“直白點說就是之前委外定制的殼囤了那麼多,現在發不出去大家都不好過。基金公司有超期60%的比例限制,又有單一客戶集中度要求,對於這種囤批文的公司來說就是大量浪費審核資源,擠佔其他同業正常業務的資源配置。這次給個機會,只要沒有真實需求的產品殼,你可以選擇不再募集,但是要出專項承諾函,承諾以後要合理申報產品。如再犯,就把脖子‘伸過來’。”
不過,這種情況或許將從源頭上得到改善了。
昨日(5月23日),監管層下發了最新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和《關於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處理方案及相關材料的要求》(以下簡稱“要求”),表示“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對於一些囤積了不少殼基金未發而又面臨“發行難”的公司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起碼多了一個選項。不過,各大公司對此怎麼看,是否願意選擇放棄呢?
下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帶大家看看最新的監管檔和基金公司回饋。
發文背景
公募基金產品註冊制實施以來,行業發展活力得到釋放,基金產品申報數量和類型快速增長,基金行業整體穩步發展,但也出現了一些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基金產品申報及發行追逐熱點、大量基金產品批文超期未募集、“迷你基金”數量不斷增多等。針對上述問題,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切實具備註冊產品相適 應的條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部(編者注:指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前期作出相應監管安排(2016年第11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主要為:在基金產品註冊審查過程中,對於存在短時間內大量申報基金產品、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數量達到或者超過已批復未募集基金產品總數的60%、“迷你基金”數量較多、基金經理“一拖多”、一年內被採取兩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我部將委託相關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相關政策自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一是,對防止行業盲目大量申報產品、刻意囤積批文起到了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二是,基金管理人申報產品趨於理性,盲目紮堆申報產品的現象有所緩解;三是,基金管理人積極採取有關措施,根據市場和投資者需求合理安排產品發行或變更註冊,逐步消化超期批文。
近期,我部注意到,由於註冊制以來行業長期積累的超期未募集產品批文數量較多,短期內消化大量超期產品批文存在較大壓力。考慮到行業的現實困難,為一次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支持行業平穩健康發展,我部將進一步完善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監管安排。
適用範圍
今後,基金管理人出現以下情形的基金產品達到2只及以上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相關情形消除前,上報的所有基金產品均適用6個月的註冊審查期限(監管另有規定的除外):1、2017年6月1日後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備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未在備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內進行募集的;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進行募集的。
處理方案
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應當及時提出延期募集備案申請;不再延期募集的,應當作出相關專項承諾,後續不再啟動超期未募集產品的發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進行認真梳理、統計、分析,客觀評估有關情況,於2017年6月5日前向我部提交產品處理方案說明及相關材料。逾期未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
關於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處理方案及相關材料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7年6月5日前報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後續處理方案說明;
(二)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
(三)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辦理延期募集的,應當提交延期募集備案的申請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不再延期募集,應當提交相關專項承諾。專項承諾應當包括公司不再申請延期募集相關產品備案(需逐一說明產品批文);公司將強化內部控制,理性申報產品;今後嚴格在批文規定期限內進行產品募集,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願接受監管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上述第(一)、(三)、(四)項材料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督察長簽字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基金管理人應同時將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郵件發送至:tanhx@csrc.gov.cn。
三、逾期未按第一項要求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
四、自2017年6月1日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指定專人於每週最後一個工作日向我部郵件報送基金產品批復後的募集情況,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業內看法
一位大型公募人士表示,這次新規主要針對產品註冊制以來,產品批文超期未募情況太多,一次性地給一個處理方案,“還是挺嚴格的”。另一家華南公募人士也指出,《要求》就是要約束未來(6月1日)以後註冊的產品,提醒各家公司要合理申報,再出現超期的就要拉長上報產品的審核週期,另外也是監管機構註冊審核工作精力的合理化分配,“以後的趨勢就是嚴格、規範化,我們肯定服從監管要求”。
一家中型公募投研部人士對記者坦言:“直白點說就是之前委外定制的殼囤了那麼多,現在發不出去大家都不好過。基金公司有超期60%的比例限制,又有單一客戶集中度要求,對於這種囤批文的公司來說就是大量浪費審核資源,擠佔其他同業正常業務的資源配置。這次給個機會,只要沒有真實需求的產品殼,你可以選擇不再募集,但是要出專項承諾函,承諾以後要合理申報產品。如再犯,就把脖子‘伸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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