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變化萬千,由於監管制度與現實工作不相匹配,引發的風險也層出不窮。如制度違背金融規律,會給不良資本控制保險公司提供可乘之機;制度存在漏洞,則會對少數保險公司無序舉牌衝擊實體經濟管控不嚴。加快堵塞制度漏洞,補齊監管短板成為當務之急。
繼4月表態補齊監管短板、堵塞監管制度漏洞後,昨日,保監會下發《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下稱《通知》)再次強調,要深入排查梳理,找准並彌補存在的短板,構建嚴密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
資產負債管理等一大波新規在路上
由於部分制度存在著滯後、缺位、交叉、重疊甚至相互衝突等問題。《通知》明確,將從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償付能力、產品管理、仲介市場、消費者權益、險企高管以及保險業新型業務在內的八個重點領域來加快堵塞制度漏洞,補齊制度短板。
其中,《通知》顯示,在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中,正在制定保險機構股權管理規則,以後將設立更加科學嚴格的股東分類約束標準,建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此外,公司治理監管還將加強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增強關聯交易監管、並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等。
對於保險資金運用,則繼續“嚴”監管,嚴禁投資基礎資產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產品。由於資產負債不匹配,極易引發流動性匱乏、償付能力不足,甚至可能引發新一輪的“利差損”。記者獲悉,保監會將研究制定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建立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壓力測試等規則。同時,還將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分類監管制度,完善重點投資領域監管政策。
此外,《通知》還明確,將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實施,對行業風險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夯實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從嚴做好產品監管;完善保險仲介市場監管制度,推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完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提升新型業務監管水準,引導新型業務規範發展。
打鐵還需自身硬 強化監管內部薄弱環節
事實上,保險業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除與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外,還與保險監管在制度執行、工作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不無關係。
如在制度執行方面,存在標準不一、規則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在工作機制方面,存在職責不清、協調不暢、聯動不強;在監管手段方面,存在資訊不全、共用不夠、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
為此,《通知》要求,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時,要進一步彌補監管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強化薄弱環節,全方位提升監管效能。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加強監管機制的協調統一,強化上下聯動,統一監管標準,完善內部程式;加強前端審批與後端監管的協同,確保管住管好後端,提升審批透明度;加強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訊資料協同互通和共用應用,運用大資料提升監管效能。
同時,監管還要加強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準確鎖定業務擴張激進、風險指標偏離度大的公司,作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建立保險機構重大風險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風險案件全流程監管體系。
對於存在的違法違規的現象,《通知》要求,監管系統加大行政處罰和資訊披露力度,強化外部監督約束;強化司法手段運用,對利用虛假保費注資、關聯交易侵佔公司利益等挑戰監管底線、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移送司法處理;落實問責機制,強化監管問責、機構問責、監管者問責,從嚴管理幹部,對監管幹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打鐵還需自身硬。為了大力抓好監管隊伍建設,切實提升監管素質和能力,《通知》明確,完善保監會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機制,有效提升監管能力。
繼4月表態補齊監管短板、堵塞監管制度漏洞後,昨日,保監會下發《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下稱《通知》)再次強調,要深入排查梳理,找准並彌補存在的短板,構建嚴密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
資產負債管理等一大波新規在路上
由於部分制度存在著滯後、缺位、交叉、重疊甚至相互衝突等問題。《通知》明確,將從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償付能力、產品管理、仲介市場、消費者權益、險企高管以及保險業新型業務在內的八個重點領域來加快堵塞制度漏洞,補齊制度短板。
其中,《通知》顯示,在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中,正在制定保險機構股權管理規則,以後將設立更加科學嚴格的股東分類約束標準,建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此外,公司治理監管還將加強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增強關聯交易監管、並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等。
對於保險資金運用,則繼續“嚴”監管,嚴禁投資基礎資產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產品。由於資產負債不匹配,極易引發流動性匱乏、償付能力不足,甚至可能引發新一輪的“利差損”。記者獲悉,保監會將研究制定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建立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壓力測試等規則。同時,還將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分類監管制度,完善重點投資領域監管政策。
此外,《通知》還明確,將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實施,對行業風險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夯實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從嚴做好產品監管;完善保險仲介市場監管制度,推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完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提升新型業務監管水準,引導新型業務規範發展。
打鐵還需自身硬 強化監管內部薄弱環節
事實上,保險業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除與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外,還與保險監管在制度執行、工作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不無關係。
如在制度執行方面,存在標準不一、規則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在工作機制方面,存在職責不清、協調不暢、聯動不強;在監管手段方面,存在資訊不全、共用不夠、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
為此,《通知》要求,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時,要進一步彌補監管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強化薄弱環節,全方位提升監管效能。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加強監管機制的協調統一,強化上下聯動,統一監管標準,完善內部程式;加強前端審批與後端監管的協同,確保管住管好後端,提升審批透明度;加強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訊資料協同互通和共用應用,運用大資料提升監管效能。
同時,監管還要加強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準確鎖定業務擴張激進、風險指標偏離度大的公司,作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建立保險機構重大風險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風險案件全流程監管體系。
對於存在的違法違規的現象,《通知》要求,監管系統加大行政處罰和資訊披露力度,強化外部監督約束;強化司法手段運用,對利用虛假保費注資、關聯交易侵佔公司利益等挑戰監管底線、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移送司法處理;落實問責機制,強化監管問責、機構問責、監管者問責,從嚴管理幹部,對監管幹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打鐵還需自身硬。為了大力抓好監管隊伍建設,切實提升監管素質和能力,《通知》明確,完善保監會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機制,有效提升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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