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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金改40條"印發 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兌換

中国证券网
2015-10-3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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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從央行網站獲悉,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

方案提出,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研究啟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限額內可兌換試點;

進一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不斷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證券期貨業務交叉持牌試點;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設立外資健康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聯網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

加快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快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建設,儘快上市原油期貨。積極推進天然氣、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貨產品研究工作。

不斷加強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風險;支持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服務能力建設,探索本外幣一體化監管體系;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協調,探索功能監管。

另外,方案還表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等方案。

以下為全文:

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金融開放創新試點 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改革開放和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總體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出發點,根據積極穩妥、把握節奏、宏觀審慎、風險可控原則,加快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金融服務業開放和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大力促進自貿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複製推廣,更好地為全國深化金融改革和擴大金融開放服務。

二、率先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按照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逐步提高資本項下各項目可兌換程度。

(一)認真總結自由貿易帳戶經驗。抓緊啟動自由貿易帳戶本外幣一體化各項業務,進一步拓展自由貿易帳戶功能。自由貿易帳戶內本外幣資金按宏觀審慎的可兌換原則管理。

(二)支持經濟主體可通過自由貿易帳戶開展涉外貿易投資活動,鼓勵和支持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利用自由貿易帳戶等開展金融創新業務,允許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圍繞自由貿易帳戶體系,充分利用自由貿易帳戶間的電子資訊流和資金流,研究改革創新舉措。

(三)研究啟動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適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境外實業投資、不動產投資和金融類投資。

(四)抓緊制定有關辦法,允許或擴大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投資,儘快明確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投資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過自由貿易帳戶等支持資本市場開放,適時啟動試點。

(五)建立健全區內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境外融資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以及外債管理和貨幣政策調控需要,合理調控境外融資規模和投向,優化境外融資結構,防範境外融資風險。

(六)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限額內可兌換試點。圍繞自貿試驗區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目標,進一步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放寬跨境資本流動限制,健全外匯資金均衡管理體制。統籌研究進一步擴大個人可兌換限額。根據主體監管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實現非金融企業限額內可兌換。逐步擴大本外幣兌換限額,率先實現可兌換。

三、進一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擴大人民幣境外使用範圍,推進貿易、實業投資與金融投資三者並重,推動資本和人民幣“走出去”。

(七)完善相關制度規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根據需要在境內外使用。

(八)在建立健全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基礎上,根據市場需要啟動自貿試驗區個體工商戶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資金支持。

(九)拓寬境外人民幣投資回流管道。創新面向國際的人民幣金融產品,擴大境外人民幣境內投資金融產品的範圍,促進人民幣資金跨境雙向流動。

四、不斷擴大金融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

探索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開展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探索金融服務業對外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機構擴大開放。

(十)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十一)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搆、專營機構、專業子公司等方式進入自貿試驗區經營。

(十二)支持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擴大相關離岸業務。在對現行試點進行風險評估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銀行和業務範圍。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機構投資者的非標資產交易平臺。

(十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證券期貨業務交叉持牌試點。

(十五)允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門從事指數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子公司。支持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在符合規定前提下委託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跨境投資。

(十六)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率先開展跨境經紀和跨境資產管理業務,開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境外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試點。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跨境資產管理、境外投資顧問等業務。支持上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衍生品交易。

(十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十八)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內資股東不要求為證券公司,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十九)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中心。支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產基金、養老產業基金、健康產業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保險公司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依託金融要素市場研究巨災債券試點。

(二十)完善再保險產業鏈。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中外資再保險機構,設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設立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風險評估、損失理算、法律諮詢等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支持區內保險機構大力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和全球保單分入業務。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為我國海外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能源、航空航太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推動國際資本為國內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援。

(二十一)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設立外資健康保險機構。探索建立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研究推出航運保險指數。

(二十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聯網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

(二十三)支持科技金融發展,探索投貸聯動試點,促進創業創新。在風險可控和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浦發矽谷銀行等以科技金融服務為特點的銀行與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戰略合作,探索投貸聯動,地方政府給予必要扶持。

(二十四)在防範風險前提下,研究探索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探索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十五)在自貿試驗區內金融開放領域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支援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率先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金融機構,逐步提高持股比例。在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有關經貿合作協定框架下,提高港澳臺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參股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

(二十六)集聚和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各類功能性金融機構。支持大型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總部。支援境外中央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滬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搆,吸引符合條件的國際知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滬設立分支機搆、功能型機構以及成立合資機構。支援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設立創新型子公司。

(二十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人金融機構,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快海外網點佈局,拓展海外市場。

五、加快建設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

依託自貿試驗區金融制度創新和對外開放優勢,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統籌協調功能,推進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臺建設,拓寬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市場的管道,提升金融市場配置境內外資源的功能。

(二十八)支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建設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增強平臺服務功能。

(二十九)加快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業務板塊後續建設,便利投資者交易。

(三十)支援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有序引入境外長期資金逐步參與境內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探索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新股發行詢價配售。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總結滬港通經驗基礎上,適應境內外投資者需求,完善交易規則和交易機制。

(三十一)支援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快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建設,儘快上市原油期貨。積極推進天然氣、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貨產品研究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設立獨資或者合資的期貨市場服務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三十二)支持設立上海保險交易所,推動形成再保險交易、定價中心。

(三十三)支援上海清算所向區內和境外投資者提供航運金融和大宗商品場外衍生品的清算等服務。

(三十四)支援股權託管交易機構依法為自貿試驗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等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吸引境外投資者參與。

六、不斷加強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風險

建立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聯動的金融監管機制,加強金融風險防範,營造良好金融發展環境。

(三十五)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適應中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框架。精簡行政審批專案,簡化事前准入事項,加強事中事後分析評估和事後備案管理。加強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用資訊共建共用,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統計、監測體系。加大對金融失信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懲戒力度。

(三十六)支援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服務能力建設,探索本外幣一體化監管體系。創新外匯帳戶管理體系。整合外匯帳戶種類,優化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

(三十七)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監管協調,探索功能監管。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業務監管協調和資訊共用。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新機制。支援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研究探索將部分貼近市場、便利產品創新的監管職能下放至在滬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組織機構。

(三十八)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機制,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機制。針對金融機構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發展特點,掌握金融開放主動權,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九)積極完善金融發展環境。上海市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設等方案。

(四十)試點措施與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等規定不一致的,依照程式提請國務院作出調整實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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