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了嚴格執法限期關閉一批、政策引導主動退出一批、具備條件升級改造一批、嚴格監管監察確需保留的少量30萬噸/年以下煤礦等四項主要任務。
其中,在嚴格執法限期關閉一批方面,《方案》要求,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晉陝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包括超過批准建設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項目建設)的30萬噸/年以下“僵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
在政策引導主動退出一批方面,《方案》要求通過煤炭產能置換、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支持等政策,以華北、西北、西南、“兩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區及黑龍江省為重點,引導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生態環境影響大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主動退出。
《方案》還要求,杜絕新增30萬噸/年以下煤礦,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審批)建設規模低於30萬噸/年煤礦,其中晉陝蒙寧等4個地區不得低於60萬噸/年。
另外,《方案》還指出,要加強財政資金支持。2020年前關閉退出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符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支持條件的,可按有關程式和規定申領、使用專項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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