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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網貸、養老服務,小心不要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新华网
2019-01-3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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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意見發佈 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 相關負責人表示——

  網貸、養老服務等成非法集資“重災區”

  2019年1月30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通報近年來打擊相關犯罪的情況,並發佈典型案例。

  針對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意見》明確,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在發佈會現場,針對外界關注如何區分P2P是創新還是犯罪,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也予以回應。

  此外,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表示,網路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

  P2P平臺是創新還是犯罪?

  關鍵看“非法性”特徵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意見》第一條就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的規定予以認定。

  線傑說,P2P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資訊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仲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資訊仲介範圍的活動。

  “P2P網路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檔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

  按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後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薑永義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

  他說,“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此次意見明確,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薑永義說,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後,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網路借貸、養老服務等

  成非法集資主要涉及領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表示,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國各個省區市。

  “重大案件多發,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於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造成群眾巨大損失無法挽回。”

  在涉及領域方面,王志廣說,商品行銷、房產投資、教育培訓等傳統領域仍時有案件發生,但網路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隨著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不法分子利用高效便捷的現代通信技術和金融工具,發展人員和聚攏資金,發展速度更快、社會危害更大。

  王志廣還提到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手法。他透露,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樣翻新、手段升級,有的在鬧市區租用高檔寫字樓、包裝成實力雄厚的正規、連鎖企業,實為騙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創新”等新理論,冒充“網路借貸”等新業態,混淆視聽;有的夥同不法公司編造項目標的、用虛假軟體虛構資金往來,誘騙群眾上當;有的在社區、商超搞貼身行銷,瞄準老年群眾大打“親情牌”。

  防止將經濟糾紛

  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意見》明確,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

  “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薑永義說。

  他說,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提到,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對於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嚴峻形勢,公安機關將持續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同時,提醒廣大群眾抵制誘惑,遠離集資,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查處非法集資時

  濫用職權追刑責

  針對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問題,《意見》也予以明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佈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有五種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五種情形是,明知單位和個人所申請機構或者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註冊手續的;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查處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機關移交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其他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縱容非法集資的。

  提醒

  警惕“高回報、利滾利”等誘惑

  北青報記者在發佈會現場注意到,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還為提高防騙意識“支招兒”。線傑說,要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財觀念,自覺克服貪利心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社會公眾要對相關公司企業的資信、經營範圍、業務活動等進行深入瞭解,判斷是否符合正常的經營規律和商業邏輯,對所謂“高回報、保本金、低門檻”“錢生錢、利滾利”等誘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選擇投資理財管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錢、養老錢。

  “比如,對打著環境保護、養老產業等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對不定期組織的考察投資專案、旅遊、聚餐、送禮品、返點等非法集資套路就要保持頭腦清醒和理性判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的P2P網貸、私募股權投資、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集資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舉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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