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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達爾延遲股東大會應對京基奪權 遭深交所問詢合法性

中国证券网
2016-06-2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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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於6月29日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康達爾延遲了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公告顯示,公司將股東大會的時間暫定為2016年8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達爾發佈股東大會延期的公告後,深交所隨即於6月27日發關注函詢問公司延期舉行股東大會的合法性。

  
那麼,康達爾延遲股東大會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京基集團有股東表決權,表明了其股權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東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為由,推遲召開股東大會,缺乏正當理由。”

  
康達爾推遲股東大會

  
在深圳市福田法院於6月17日下達判決書,“判決康達爾董事會作出的限制股東京基集團表決權、股票處分權、收益權以及繼續購買股票交易權的董事會決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之後,康達爾的現任董事會則直面京基集團的奪權。

  
在業內人士眼中,康達爾的股權之爭將在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上見真章。不過,隨著股東大會的推遲,康達爾的股權之爭也將隨之延續。

  
康達爾在解釋延遲股東大會的原因時表示:鑒於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基集團)在收購康達爾股票過程中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尚在調查之中,有股東已經提供明確證據表明京基集團所披露資訊與事實不符,並且相關公開信息已經明顯存在重大差異的情形下,股東資訊披露中是否存在虛假陳述,董事會只有請求監管部門依據職權予以調查。

  
康達爾表示:“在監管部門就京基集團披露的其與林志等12名自然人的關係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結論做出之前,董事會目前認定涉嫌違規的股東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可以行使表決權或不可以行使表決權都可能導致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存在瑕疵”。

  
據瞭解,康達爾已經於2016年6月22日向深圳證監局進行了報告,提請證監局依據職權調查核實林志等12人的社保資訊、銀行資訊,對京基集團在給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中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公司股東舉報事項所涉及的資訊是否真實進行調查。

  
根據相關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改正其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之前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康達爾董事會認為,“只有在京基集團就其所披露資訊公告相關核查意見,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等監管部門對有關資金往來、人員身份進行核查並明確得出京基集團是否存在虛假資訊披露和其他違法行為的結論之後,再召開股東大會才能避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存在瑕疵的風險”。

  
股東大會改期遭質疑

  
但是,康達爾的做法遭到了深交所的質疑。

  
對於康達爾推遲股東大會的行為,深交所方面向公司問詢道,公司延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以及“……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 個月內舉行”的規定。

  
對此,楊兆全向《證券日報》記者解釋稱:“根據相關規則,股東大會要在會計年度半年內召開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確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違反的,否則,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比如認定董事會成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此外,深交所方面還提問道:“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延期後,股權登記日保持不變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的規定,公司本次延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程式是否合規。”

  
也就是說,不僅康達爾董事會推遲股東大會的召開合法性有問題,與此同時,公司公告的“股權登記日保持不變”也存在是否合規的問題。

  
“股權登記日必須與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相關聯,股權登記,就是為了保障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具有股東資格,如果跨度時間長,股東資格會發生變化,導致有資格的股東不能出席,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反而有權出席股東會。”楊兆全律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是基本常識,不該違背。

  
京基議案被否被問詢

  
除了上述來自深交所的關注外,康達爾董事會曾以“京基集團的三項臨時提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而“不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一事也被深交所所關注。

  
6月14日晚間,康達爾曾公告稱,公司收到股東京基集團發來的《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三項臨時提案:一是終止履行與中國建築簽署的施工合同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二是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三是修改董事長工作細則。

  
在這三項臨時提案中,關於第一項提案,京基集團表示,2016年4月24日,康達爾未經股東大會決議程式,未經招投標程式,擅自與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簽署金額合計高達人民幣239億元的“康達爾山海上園二、三、四期項目”《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和“康達爾沙井工業園城市更新項目”《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合稱:《施工合同》),且合同約定的項目建安成本分別高達人民幣1.13萬元/平方米、人民幣1.05萬元/平方米,均遠遠超過市場正常水準,工程造價明顯虛高。

  
京基集團的此項提案得到了康達爾小股東的擁護。有一位從事房地產行業的投資者表示:“如果單純是建安費的話,一般住宅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商業稍微多點。”

  
而對於上述京基集團提請的三項臨時提案,康達爾方面以“京基集團向公司提出的三項臨時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為由表示“相關提案根據規定不能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對此,楊兆全表示:“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康達爾董事會拒絕將臨時議案提交股東會屬於違法行為。”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會就上述問題作出專項說明,請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核查並出具結論明確的法律意見,在6月28日前將相關檔報我部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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