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爾(000048)股權混戰之際,深交所6月6日向京基集團、林志發出關注函,問及京基集團、林志和王東河分分合合始末以及京基集團與林志帳戶組中13位自然人的關係。
與此同時,康達爾6月7日晚間公告,董事會收到控股股東華超投資函件,華超投資將有關林志帳戶組13位元自然人資產情況及與京基集團之間的關係的證據資料提交給上市公司,以證明京基集團在收購康達爾公司股票過程中利用個人帳戶買賣股票,隱瞞事實,不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京基集團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華超投資向康達爾董事會提交的相關資料顯示,林志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為京基集團員工,“陳木蘭”、“林舉周”、“鄭裕朋”、“陳浩南”、“譚帝土”、“趙標就”、“溫敏”等人在其買賣康達爾股票期間均為京基集團及其下屬企業員工。
華超投資稱,上述資訊對證明京基集團的主要違法事實至關重要,該公司曾就此提請上市公司向監管部門進行全面反映並請求監管部門儘快調查核實京基集團的違法事實。鑒於上市公司目前就此未給出任何答覆,華超投資特提請上市公司董事會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要求對京基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相關資訊進行進一步核實。
為此,康達爾董事會6月7日表決通過公司應向京基集團就林志帳戶組中13位自然人是否曾經與京基集團存在關聯關係,以及林志等13人購買康達爾股票的資金來源進行再次問詢,並要求京基集團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
康達爾公告稱,就上述事項,京基集團應在三日內予以回復。
而在此前的2015年12月28日,深交所就曾向京基集團、林志下發關注函,要求京基集團和林志就媒體質疑的陳木蘭等自然人是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的員工這一問題進行澄清。
2016年1月5日,京基集團、林志披露了關注函回復公告,針對深交所關注函中所提及媒體報導“除林志以外,其餘12人均為京基集團旗下中低層員工”的信息,僅回復稱“其中2人是京基集團員工”。
鑒於康達爾近日向深交所反映上述情況。今年6月6日,深交所再發關注函進一步追問京基集團與林志關係。
除了同樣問及的林志等13人是否(或曾經)為京基集團或其下屬企業員工、買賣康達爾股票資金來源以及相關帳戶是否受京基集團控制等問題,深交所還關注到,京基集團、林志和王東河在2015年8月31日共同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其後各方又於2016年2月25日解除一致行動關係。
對此,深交所要求京基集團、林志說明形成和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真實原因、目的和具體過程,是否符合商業慣例,是否存在刻意規避《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要求京基集團、林志於6月15日前將上述何時情況書面回復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並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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