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寶萬之爭”之後,康達爾大股東與二股東之間也展開了一場股權爭奪戰,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大股東與二股東的股權爭奪戰已經開始向公司董事會成員選舉方向蔓延。與此同時,在雙方打“口水仗”互相指責的當口,康達爾的股價出現大起大落。
從市場表現來看,《證券日報》記者發現,雖然康達爾在大盤走勢低迷時期逆勢於1月5日和1月6日出現兩次漲停,但在大盤連續出現“熔斷”後,康達爾的股價也開始於1月7日、1月8日、1月11日和1月12日連續下跌。截至1月12日當天,康達爾的股價跌至30.80元/股的價格。而該價格已經低於京基集團與林志等人簽署的33元/股的協定轉讓價格。
值得注意的是,康達爾實際控制人華超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股份1.24億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1.66%,而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作為一致行動人將持有康達爾股份1.15億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已達29.68%。兩者持有康達爾的股份只差2個百分點。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京基集團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肯定對公司大股東構成威脅。而公司第二大股東可以提出其目前公告出來的各項議案,包括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
康達爾大股東與二股東的股權之爭目前已經上升到對簿公堂的程度,雙方互相指責對方違規,並表示向法院起訴。至於該股權之爭最後誰將勝出,還需等待法院的最後判決。
京基三遞資料遭拒
康達爾稱真實性無法確認
康達爾的此次股權之爭被市場所關注的時間是起於今年元旦期間,深交所發出的首份關注函,詢問的關鍵是康達爾為何不披露林志與京基集團的股權轉讓及權益變動,京基集團又自行聯繫資訊披露媒體發佈公告。
對於此事,京基集團將自行聯絡資訊披露媒體的行為解釋為“為遵守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無奈之舉。
京基集團在公告中表示,其在2015年12月30日將股份轉讓的書面通知、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其備查檔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康達爾,並要求康達爾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且,京基集團於2015年12月30日、31日多次派員到康達爾辦公位址送達有關本次股份轉讓相關的資訊披露檔原件,但康達爾均拒絕接收。
對於未能披露京基集團上交的資訊披露檔,康達爾也有自己的原因。康達爾表示,“公司不存在京基集團所指責惡意拒不配合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權益變動資訊披露義務的情形”。
據瞭解,康達爾曾於2015年12月30日11:41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劉靜發送的題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的郵件,該郵件要求本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解釋沒有公告的原因為,“該郵件附件是名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兩份檔的電子版,沒有可供對外公告的《詳式權益變動書》。郵件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此後,康達爾又於2015年12月30日17時15分收到了自稱是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員將中午郵件所附的《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的原件送達公司,但依然沒有提供可用於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
康達爾解釋稱,公司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對方來人,請按照之前京基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的要求於2015年12月31日將簽字蓋章的《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送達,屆時公司安排專人進行簽收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京基集團第三次遞交材料是2015年12月31日。康達爾稱,公司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劉靜於12月30日18時35分所送發的題為《協議轉讓-發送上市公司的全套檔》的郵件,郵件附件為《股東協定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電子掃描件、《股份轉讓協定》影本的電子掃描件、《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WORD版、《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簽署版的電子掃描件,《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備查文件共五份文件。
同時,康達爾於2015年12月31日11點左右收到寄件者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的快遞,快遞包裹單上注明內含有《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簽字蓋章件。
對於此次康達爾拒絕披露的原因,公司解釋稱,2015年12月31日9:30和11:00自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士來公司送達材料,但因無法核實對方真實身份,且對方送達材料不包含《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正式書面文本,所提交資料不滿足資訊披露要求,公司依然無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為避免造成既成事實的誤解,公司沒有簽收相關檔。
那麼,在不能確認和保證披露檔真實性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是否該對股東上交的披露檔不予披露呢?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達爾要及時核實真偽。如果事情重大但格式不完備,要及時披露對公司股價可能產生影響的核心事實。”
雖然康達爾沒有及時核對京基集團上交的資訊披露檔使得京基集團將該信息自行聯繫媒體進行披露。但是,楊兆全律師並不贊成這一行為。
“股東不能擅自聯繫指定資訊披露媒體有選擇性地上網披露相關材料。否則屬於違規披露,也可能構成洩露內幕資訊。如果造成股價波動並且從中獲利,也會構成操縱股價。”楊兆全律師如是說。
二股東佈局“上位”
大股東持保留意見
康達爾在質疑京基集團涉嫌內幕交易的同時也向監管部門舉報了京基集團。同時,康達爾還表示,對不久前林志等人與京基集團的股份轉讓持“保留意見”。
1月6日,康達爾發佈股東權益變動公告稱,依據公司股東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發佈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稿)》顯示,2015年12月29日公司股東林志、陳浩南、淩建興、劉彬彬、譚帝土、邱洞明、趙標就、溫敏、楊開金、陳木蘭與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將其股票帳戶名下的共計6358.24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6.27%)以協定轉讓的方式轉讓給京基集團。
雖然公司稱,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不過,楊兆全律師認為,京基集團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肯定對公司大股東構成威脅。
據公司2016年1月8日的簡式權益變動公告可見,本次權益變動變動後,林志、京基集團及王東河合計持有康達爾股份1.16億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為29.68%。
有報導質疑,林志及其操控買入康達爾股票的13個帳戶,背後的實際操掌控者均為京基集團。若如此,京基集團將涉及內幕交易和信披違規。該報導稱,市場有傳言稱,林志實際上曾為京基集團董事長陳華的司機,而其餘12人也多為京基集團內部中低層員工。
對此,京基集團公開回應稱,2015年8月31日前,林志及其控制的13個帳戶買入康達爾股票與京基集團無關。
同時,京基集團對於“除林志以外,其餘12人均為京基集團旗下中低層員工”的質疑解釋稱,“其中2人是京基集團員工,據林志反映,上述員工與林志很早就認識,是很好的朋友”。
事實上,對於林志及其控制的13個帳戶買入康達爾股票一事。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他們在簽訂協定之前,由於帳戶中部分員工級別較低,不能直接構成一致行動人。京基集團如果合法披露資訊,其收購行為就屬於合法,其持有的股權有效。”
對此,京基集團公開表示,與京基集團形成一致行動關係的股東已經進行了披露,其餘股東購買康達爾股票與京基集團無關。
康達爾寄望法院判決
在股權轉讓後,京基集團實際持有康達爾26.05%股權,加上林志(通過3個帳戶控制)合計持有康達爾29.68%的股權。
京基集團表示,資訊披露義務人作為股東,可能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
“第二大股東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各項議案,包括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第二大股東提出換人要求,需要在股東會上通過,才能實現董事、獨立董事的更換。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更換,由公司董事會或者總裁在職權範圍內決定。
面對京基集團的步步緊逼,康達爾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康達爾方面表示,京基披露的權益變動書在發佈前未獲得上市公司授權和認可;其次,康達爾董事會對該權益變動書中的真實性持保留意見。
據瞭解,2015年12月29日,京基集團通過協定受讓方式,將林志控制的10個帳戶所持康達爾16.27%的股權,以每股33元的價格收入囊中,轉讓總額為20.98億元。同時,2015年12月份,京基集團買入康達爾1930萬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為4.94%。
康達爾認為,京基集團在內幕資訊公開之前的敏感期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屬於內幕交易。
康達爾公告稱,廣東高院已受理公司訴林志、京基集團、王東河等人違法增持公司股票一案。康達爾認為京基集團與林志相互串通,非法利用他人帳戶進行證券交易,涉嫌操縱股價,請求法院判令凍結上述舉牌人表決權,同時減持至持股5%以下並上繳至少5億元違法收益等。
對此,有康達爾內部人士公開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已有法院判決的先例,這讓我們看到了希望,目前來看,我們勝算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從市場表現來看,《證券日報》記者發現,雖然康達爾在大盤走勢低迷時期逆勢於1月5日和1月6日出現兩次漲停,但在大盤連續出現“熔斷”後,康達爾的股價也開始於1月7日、1月8日、1月11日和1月12日連續下跌。截至1月12日當天,康達爾的股價跌至30.80元/股的價格。而該價格已經低於京基集團與林志等人簽署的33元/股的協定轉讓價格。
值得注意的是,康達爾實際控制人華超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股份1.24億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1.66%,而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作為一致行動人將持有康達爾股份1.15億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已達29.68%。兩者持有康達爾的股份只差2個百分點。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京基集團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肯定對公司大股東構成威脅。而公司第二大股東可以提出其目前公告出來的各項議案,包括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
康達爾大股東與二股東的股權之爭目前已經上升到對簿公堂的程度,雙方互相指責對方違規,並表示向法院起訴。至於該股權之爭最後誰將勝出,還需等待法院的最後判決。
京基三遞資料遭拒
康達爾稱真實性無法確認
康達爾的此次股權之爭被市場所關注的時間是起於今年元旦期間,深交所發出的首份關注函,詢問的關鍵是康達爾為何不披露林志與京基集團的股權轉讓及權益變動,京基集團又自行聯繫資訊披露媒體發佈公告。
對於此事,京基集團將自行聯絡資訊披露媒體的行為解釋為“為遵守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無奈之舉。
京基集團在公告中表示,其在2015年12月30日將股份轉讓的書面通知、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其備查檔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康達爾,並要求康達爾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且,京基集團於2015年12月30日、31日多次派員到康達爾辦公位址送達有關本次股份轉讓相關的資訊披露檔原件,但康達爾均拒絕接收。
對於未能披露京基集團上交的資訊披露檔,康達爾也有自己的原因。康達爾表示,“公司不存在京基集團所指責惡意拒不配合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權益變動資訊披露義務的情形”。
據瞭解,康達爾曾於2015年12月30日11:41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劉靜發送的題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的郵件,該郵件要求本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解釋沒有公告的原因為,“該郵件附件是名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兩份檔的電子版,沒有可供對外公告的《詳式權益變動書》。郵件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此後,康達爾又於2015年12月30日17時15分收到了自稱是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員將中午郵件所附的《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的原件送達公司,但依然沒有提供可用於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
康達爾解釋稱,公司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對方來人,請按照之前京基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的要求於2015年12月31日將簽字蓋章的《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送達,屆時公司安排專人進行簽收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京基集團第三次遞交材料是2015年12月31日。康達爾稱,公司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劉靜於12月30日18時35分所送發的題為《協議轉讓-發送上市公司的全套檔》的郵件,郵件附件為《股東協定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電子掃描件、《股份轉讓協定》影本的電子掃描件、《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WORD版、《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簽署版的電子掃描件,《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之備查文件共五份文件。
同時,康達爾於2015年12月31日11點左右收到寄件者為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的快遞,快遞包裹單上注明內含有《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簽字蓋章件。
對於此次康達爾拒絕披露的原因,公司解釋稱,2015年12月31日9:30和11:00自稱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士來公司送達材料,但因無法核實對方真實身份,且對方送達材料不包含《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正式書面文本,所提交資料不滿足資訊披露要求,公司依然無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為避免造成既成事實的誤解,公司沒有簽收相關檔。
那麼,在不能確認和保證披露檔真實性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是否該對股東上交的披露檔不予披露呢?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達爾要及時核實真偽。如果事情重大但格式不完備,要及時披露對公司股價可能產生影響的核心事實。”
雖然康達爾沒有及時核對京基集團上交的資訊披露檔使得京基集團將該信息自行聯繫媒體進行披露。但是,楊兆全律師並不贊成這一行為。
“股東不能擅自聯繫指定資訊披露媒體有選擇性地上網披露相關材料。否則屬於違規披露,也可能構成洩露內幕資訊。如果造成股價波動並且從中獲利,也會構成操縱股價。”楊兆全律師如是說。
二股東佈局“上位”
大股東持保留意見
康達爾在質疑京基集團涉嫌內幕交易的同時也向監管部門舉報了京基集團。同時,康達爾還表示,對不久前林志等人與京基集團的股份轉讓持“保留意見”。
1月6日,康達爾發佈股東權益變動公告稱,依據公司股東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發佈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稿)》顯示,2015年12月29日公司股東林志、陳浩南、淩建興、劉彬彬、譚帝土、邱洞明、趙標就、溫敏、楊開金、陳木蘭與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將其股票帳戶名下的共計6358.24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6.27%)以協定轉讓的方式轉讓給京基集團。
雖然公司稱,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不過,楊兆全律師認為,京基集團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肯定對公司大股東構成威脅。
據公司2016年1月8日的簡式權益變動公告可見,本次權益變動變動後,林志、京基集團及王東河合計持有康達爾股份1.16億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為29.68%。
有報導質疑,林志及其操控買入康達爾股票的13個帳戶,背後的實際操掌控者均為京基集團。若如此,京基集團將涉及內幕交易和信披違規。該報導稱,市場有傳言稱,林志實際上曾為京基集團董事長陳華的司機,而其餘12人也多為京基集團內部中低層員工。
對此,京基集團公開回應稱,2015年8月31日前,林志及其控制的13個帳戶買入康達爾股票與京基集團無關。
同時,京基集團對於“除林志以外,其餘12人均為京基集團旗下中低層員工”的質疑解釋稱,“其中2人是京基集團員工,據林志反映,上述員工與林志很早就認識,是很好的朋友”。
事實上,對於林志及其控制的13個帳戶買入康達爾股票一事。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他們在簽訂協定之前,由於帳戶中部分員工級別較低,不能直接構成一致行動人。京基集團如果合法披露資訊,其收購行為就屬於合法,其持有的股權有效。”
對此,京基集團公開表示,與京基集團形成一致行動關係的股東已經進行了披露,其餘股東購買康達爾股票與京基集團無關。
康達爾寄望法院判決
在股權轉讓後,京基集團實際持有康達爾26.05%股權,加上林志(通過3個帳戶控制)合計持有康達爾29.68%的股權。
京基集團表示,資訊披露義務人作為股東,可能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
“第二大股東可以提出上述要求各項議案,包括提出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第二大股東提出換人要求,需要在股東會上通過,才能實現董事、獨立董事的更換。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更換,由公司董事會或者總裁在職權範圍內決定。
面對京基集團的步步緊逼,康達爾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康達爾方面表示,京基披露的權益變動書在發佈前未獲得上市公司授權和認可;其次,康達爾董事會對該權益變動書中的真實性持保留意見。
據瞭解,2015年12月29日,京基集團通過協定受讓方式,將林志控制的10個帳戶所持康達爾16.27%的股權,以每股33元的價格收入囊中,轉讓總額為20.98億元。同時,2015年12月份,京基集團買入康達爾1930萬股,占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為4.94%。
康達爾認為,京基集團在內幕資訊公開之前的敏感期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屬於內幕交易。
康達爾公告稱,廣東高院已受理公司訴林志、京基集團、王東河等人違法增持公司股票一案。康達爾認為京基集團與林志相互串通,非法利用他人帳戶進行證券交易,涉嫌操縱股價,請求法院判令凍結上述舉牌人表決權,同時減持至持股5%以下並上繳至少5億元違法收益等。
對此,有康達爾內部人士公開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已有法院判決的先例,這讓我們看到了希望,目前來看,我們勝算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