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

北交所上市、交易等三大基本業務規則出爐 共涉七大要點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證券網
2021-09-06 10:44

已收藏




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開業前的制度建設、技術系統準備等各項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昨日,構成北交所基本業務規則的《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下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下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下稱《會員管理規則》)向社會徵求意見。

  這三大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監管要求,《交易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證券交易制度,《會員管理規則》規定了北交所的會員資格等管理要求。

  據悉,在首批三項基本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北交所近期還將就落實公開發行註冊制下審核職責相關的自律規則公開徵求市場意見。

  從主要內容看,北交所《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明確了相關要點。

  【要點一:北交所監管標準與滬深交易所總體一致 同時作出差異化安排】

  《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原則,既遵循證券交易所制度建設的普遍規律,又充分考慮了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市場定位的特點。

  一方面,《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資訊披露、停複牌管理等方面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了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總體一致性;另一方面,在現金分紅、股權激勵等方面實行更加靈活、有彈性的監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

  《交易規則》整體延續了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規定也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的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北交所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機制預留了制度空間。

  同時,北交所探索了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據介紹,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會員管理規則》重點明確了北交所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資訊使用,以及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要點二:上市“門檻”沿用精選層的四套指標 符合條件的企業儲備充足】

  記者從北交所獲悉,《上市規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圍繞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總體目標,強化了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北交所對精選層現有的分層管理、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股票停複牌等單項業務規則,作出了體系化整合,同時吸收借鑒了現行上市公司監管的成熟經驗,形成了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北交所的公開發行和註冊審核分屬北交所、證監會。其中,公司的發行條件由證監會的北交所註冊辦法明確,上市條件則由北交所《上市規則》明確。

  具體來看,《上市規則》包括了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監管處理等四部分主要內容。其中,針對企業發行上市,《上市規則》明確了上市條件與程式、上市保薦與持續督導、募集資金管理等內容。

  與精選層的掛牌條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設置了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的四套標準,具有較好的包容性。標準一側重財務指標,市值起輔助作用;標準二側重關注市值標準,適應盈利模式清晰、業務快速發展的企業;標準三針對具有一定研發能力且研發成果已初步實現業務收入的企業;標準四主要面向市場高度認可、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未盈利企業。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業務負責人介紹,上述四套指標顯示出了較好的適應性。目前精選層掛牌的66家公司中,多數企業以淨利潤標準要求進入精選層。據其測算,目前創新層、基礎層符合四套標準的公司數量充足,北交所後備上市企業儲備充分。

  【要點三:持續監管要求在精選層基礎上作出四大調整 取消持續督導制度】

  根據《上市規則》,北交所在精選層持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作出以下四方面的調整:

  一是公司治理標準更加優化。《上市規則》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將資金佔用主體範圍擴大到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

  二是資訊披露要求更加具體。《上市規則》對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資訊披露原則作出了細化解釋,細化了自願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資訊披露的具體要求,還建立了統一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和報備制度。

  三是停複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按照“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複牌機制,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其中,籌畫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畫其他重大事項的,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複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同時,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定須繼續執行,資訊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儘快明確後續制度安排。

  【要點四:設置多元化退市標準 財務退市符合條件的可退至創新層、基礎層】

  據介紹,《上市規則》在明確退市要求時,充分包容了中小企業天然存在的業績易受外部影響等特點,既避免市場“大進大出”,又堅決出清涉及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

  具體而言,在“誰應退”的退市標準方面,《上市規則》明確了北交所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的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2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在“怎麼退”的退市程式方面,《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明確了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在“退到哪”的退市去向方面,《上市規則》明確,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礎層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同時,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要點五:實施30%漲跌幅限制 投資者交易申報100股起、以1股為單位遞增】

  投資者如何交易北交所股票?根據《交易規則》,北交所的交易制度整體延續了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體現中小企業股票的交易特點,同時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北交所《交易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

  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複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

  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同時,《交易規則》還為北交所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要點六: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要求與滬深交易所有同有異 股權激勵安排更靈活】

  北交所在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與滬深交易所有同有異。北交所上市公司監管制度以遵循上市公司監管基本要求為前提,同時充分考慮了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總結吸收了精選層運行以來的監管實踐。

  一方面,《上市規則》遵循上市公司監管的一般規律,落實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定職責,充分吸收上市公司監管的成熟經驗,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與滬深交易所在資訊披露和公司治理標準方面要求的總體一致性。

  另一方面,《上市規則》充分吸收了精選層前期實踐經驗,作出特色化、差異化的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範成本與收益。例如,對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於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並履行相應程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於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要點七:實施交易所公司制下的會員管理】

  對於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為何實行會員管理制度這一問題,北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

  北交所實行會員管理,一是為了落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交易所會員管理制度提出的明確要求;二是便於市場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會員制交易所總體一致;三是會員管理制度符合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實踐,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實施會員管理,已有成熟經驗。

  北交所《會員管理規則》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建立會員資格與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了會員資格取得、滅失的條件和程式,並對會員日常業務管理機制提出要求;

  明確了會員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的要求,重點加強交易風險防控,健全資訊隔離制度;

  強化會員客戶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對客戶與產品進行適當性匹配,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規範了資訊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要求會員有效管理客戶使用交易資訊行為,不得濫用證券交易資訊,保障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加強會員監督管理,明確交易所可對會員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違反業務規則的情形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